“不是谁死谁有理!”四川成都,76岁老人腿脚不利索,去稻田边溜达,2次蹲下洗手,脚下打滑,跌进稻田溺亡,家属直接将村委、某投资公司,农产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2万,三方各自拿出证据辩驳,法院判决有亮点。 2024年5月,早上7点43分左右,76岁的李大爷跟往常一样出门晨练,这位大爷一身病,前两年出过车祸,腿脚也不利索,走路也不方便。 李大爷晨练走到一个公园旁的水稻田边时,他觉得手脏了,就想洗个手,便蹲在稻田边俯下身,把手伸进稻田的水里洗手。 就这么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动作,意外突然发生了——大爷脚下一滑,直接栽进了稻田里边缘的排水沟里。 可李大爷挣扎着爬起来后,可能觉得手沾了泥水,没洗干净,又走到另一块田边弯腰洗手,结果腿没稳住,再次跌进田里,这一次就再也没能爬起来,最终溺亡了。 这一幕都被监控清清楚楚的拍了下来。 李大爷突然意外离世,家属是悲痛欲绝越想越觉得这事不能这么算完,好好的人出门晨练,结果人没了,就是因为稻田没防护好,要是管理方把田边弄安全、管理好了,这事根本不会发生。 于是,家属把村委会、负责项目投资的公司、还有种稻田的农产品公司全告上了法院,张口就要32万多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还有精神抚慰金。 可这三方都觉得冤枉,这事明摆着是李大爷身体不好,怎么能怪到别人身上呢? 投资公司说:我只负责投钱,又不管种水稻,凭啥找我?再说李大爷76岁了,行动都不利索,出门家属也不跟着照看,稻田水才80厘米深,比成人游泳池浅多了,正常人掉进去都能站起来,就是大爷自己有手脚有毛病,他自己站不起来才溺亡的。再说不远处有路人,他为啥不喊人求救呢? 农产品公司也说:我们是直接管稻田的,但我们早就在田边立了“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牌子,还天天派人巡逻。水深度正常,正常人掉进去也能站起来,就是大爷本身就有疾病,他自己不注意,才出的事。 村委会更是直接说出自己的理由:平时普通人在田边走,摔进田里溺亡根本不常见,这事儿我们没法预料。而且大爷有重病,家属也没好好照看老人,这才是悲剧的原因。 法院最后审下来,给出的结果是: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看完判决,有人可能会嘀咕:老人没了就这么算了?稻田管理方真的一点责任没有吗? 其实这事的焦点,在于“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尽到了。 咱得明白,不是出了事就必须有人背锅,管理方的责任也是有边界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农产品公司作为直接管稻田的,立了警示牌、派了人巡逻,水深度也符合种水稻的正常标准,该做的都做了,这就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 另外,李大爷这边也有很大的责任,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年纪大、腿脚不利索、还有病根,却执意往稻田边这种不是休闲场所的地方散步,他洗手本可以找水龙头、洗手台,可他非要在稻田里洗手,这本身就没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 还有,家属对高龄又有病的老人,也没尽到必要的照看责任,老人独自出门晨练,没人陪同,风险自然大大增加。 生活里这种事儿不少,出了事,就先推卸责任,让别人负责。 但法律讲的是情理,更讲规则。 不是所有意外的后果,都要找个“背锅侠”。 生活中,对身体弱,行动不便的老人和家里的孩子,家属都得多上心、多注意,多叮嘱,其实,很多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想说,别一出事就总想着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要先想想自己有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 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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