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工资的几个误区,一次说清!】 临近年底,你的年休假休完了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因年休假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近日,《工人日报》特别邀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规避年休假工资的常见陷阱及误区。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发多少工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郑佳宇介绍,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在实际支付时,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未休年休假工资(额外支付部分)=(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不含加班费)/ 21.75天)×应休未休天数×200%。”郑佳宇说。“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晓明说,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对于之前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员工在离职时可一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需要注意仲裁时效问题。”李晓明说。这类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郑佳宇介绍,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几个误区,一次说清!】临近年底,你的年休假休完了吗?带薪年休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11-20 12: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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