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 必须修改了。 自1983年《烟草专卖条例》颁布确立专营制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以来,这一法律体系伴随中国社会经济走过四十余年历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它既以垄断经营筑牢了万亿级财政基石,又通过质量监管守护了市场秩序。但随着新型烟草兴起、控烟共识深化与市场经济完善,烟草专卖法正站在需要与时俱进的变革节点——不是简单废止,而是以系统性修订回应时代之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现实的适配性,而当前烟草专卖法面临的首要挑战是市场生态的深刻变化。1980年代确立的专营制度,有效解决了当时烟草市场散乱差、质量无保障的问题,使行业走上规范化轨道。但如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快速发展,已让传统监管框架出现明显空白。此前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新型烟草市场一度乱象丛生,质量安全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凸显,直到条例修订才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这种"事后补位"的监管模式,暴露了法律对新兴业态的应对滞后,也印证了修订工作的紧迫性。同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虽保障了秩序,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竞争活力,导致产品创新动力不足,消费者选择空间受限,与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原则形成张力。 公共健康需求的升级,更对烟草专卖法提出了刚性要求。世界卫生组织研究显示,吸烟是多种疾病的首要危险因素,我国每年因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数十万。作为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国家,我国控烟责任不仅关乎国民健康,更涉及国际承诺的履行。但当前法律在控烟力度上仍有短板:烟盒健康警示面积远低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公共场所无烟立法仅覆盖16%人口,与"全面控烟"的社会期待存在差距。烟草专卖法虽包含保障公众健康的条款,但在税收调节、销售限制等实操层面缺乏精准设计——专家指出,我国烟草税仍有提升空间,而提高税收正是减少消费、增加健康收益的有效手段,这种制度设计的缺失亟待通过修法弥补。 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要求烟草专卖法完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衔接。随着《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烟草专卖法部分条款已出现衔接不畅问题,影响了执法统一性。更值得关注的是反垄断视角下的制度平衡: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虽为控烟和财政保障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抑制竞争、阻碍创新的风险。实践中,部分烟草批发企业曾存在搭售行为,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虽经条例修订予以禁止,但根源性的垄断与竞争平衡问题仍需在法律层面深化解决。此外,如何在保障国家利益与尊重公民健康权、选择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已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回应的重要命题。 修法不是对原有制度的否定,而是在守正中实现革新。从国际经验看,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烟草管理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监管框架——加拿大实行宽松许可制,新加坡采取严格禁止政策,均与其国情相适配。中国的修法之路,应立足"保障公共健康、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的三重目标,构建更具适应性的制度体系。在监管上,需完善新型烟草全链条标准,明确生产、销售各环节责任,同时优化许可证管理,在规范中释放合理竞争活力;在控烟上,应强化税收与价格联动机制,扩大健康警示范围,严格限制青少年接触渠道;在法律衔接上,需厘清与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的边界,形成监管合力。 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本质是在多重价值间寻找最优解:既要保留其在财政保障、质量管控上的制度优势,又要破解其在竞争活力、控烟力度上的现实困境。四十余年的实践证明,专卖制度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垄断本身,而在于通过科学监管实现"有序经营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当社会从"解决有无"走向"追求品质",从"财政优先"转向"健康优先",烟草专卖法唯有以修订回应时代需求,才能延续其法律生命力,为烟草行业可持续发展与全民健康守护提供坚实保障。这不是法律的终结,而是其顺应时代的重生。
烟草专卖法: 必须修改了。 自1983年《烟草专卖条例》颁布确立
安其全
2025-11-05 06: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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