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石某醉酒后在家骂儿媳,结果被住在隔壁的儿媳的姐姐听见了,两人吵了一架,

梅姐说法 2025-10-27 16:53:30

辽宁阜新,石某醉酒后在家骂儿媳,结果被住在隔壁的儿媳的姐姐听见了,两人吵了一架,石某回家拿了把刀冲到儿媳姐姐家捅死了儿媳的姐夫,法院这样判。 据深圳新闻网、裁判文书网等报道,男子石某脾气暴躁,嘴巴说话毒,还爱喝酒,一喝起酒来就不知天高地厚,逮着谁骂谁。 因为石某的这种种毛病,附近的邻居都不太待见他,就连他的儿子儿媳都不喜欢他。 好在石某的儿媳妇王某的姐姐住在石某家隔壁,平时没事干的时候,石某经常去王某姐姐家串门。 念在两家是亲戚的份上,王某姐姐虽然也不喜欢石某,到一直都是笑脸相迎。 去年8月的一天中午,石某的儿子和儿媳不在家,石某自己一个人在家炒了个菜,喝起了闷酒。 三杯酒下肚,石某心里越来越郁闷,一不留神就喝多了。 石某觉得,自己费心费力把儿子养大成人,儿子却只听媳妇的话不孝顺他,这一切都是儿媳妇王某造成的。 趁着儿媳妇不在家,石某借着酒劲走到门口,对儿媳妇破口大骂起来。 王某的姐姐正好在家,听见石某骂自己妹妹骂得这么难听,立即走出来质问石某,两人一言不合吵了起来。 石某觉得自己是长辈,王某姐姐作为晚辈竟然敢这么对自己说话,自己威严何在? 气不过的石某立即返回家里,拿了一把洋镐和一把刀,找到儿媳姐姐家找她算账。两个人再次吵了起来,争吵间,王某的姐夫张某回来了。 张某见石某跑到自己家找自己老婆吵架,骂人还骂得那么难听,立即推了石某几下,让他离开自己家。 谁知石某却动了怒,拿刀对着张某左腹部就是一下。张某倒地不起,石某离开回了自己家。 回家后,石某给女儿发信息说自己捅了张某,要去派出所,随后石某将刀放在三轮车上,骑着三轮车出门。 不大会,接到报警的民警将石某的三轮车别停,并将石某控制了起来。 与此同时,王某的姐夫张某被送去救治,可最终还是因失血性休克离世。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石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很明显,石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石某醉酒后在门口辱骂儿媳,这种行为本身虽不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反映出其不良的行为习惯和冲动的性格特点。 随后,石某与儿媳姐姐发生争吵,在争吵后石某回家拿了洋镐和刀,前往儿媳姐姐家。 此时,石某的主观故意已逐渐形成,他带着凶器前往他人住所,明显有伤害他人的意图。 当王某的姐夫张某回来,推搡石某让其离开时,石某被激怒,拿刀捅向张某左腹部,导致张某最终因失血性休克离世。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石某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石某显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和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石某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石某在与儿媳姐姐争吵后回家取刀,又前往对方家中,在与张某发生冲突时,直接用刀捅向张某。 这一系列行为表明石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再者,石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石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并最终失去生命,严重侵害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 最后,在犯罪客观方面,石某实施了捅刺张某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清晰地展现了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石某故意伤害张某并导致张某死 亡,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范围量刑。 一审认为,石某并非第一次犯罪,此前他就有过相同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 但是,案发后,石某给女儿发信息说自己捅了人要去派出所,随后骑着三轮车出门,应该视为主动投案。 到案后,石某主动交代、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视为投案自首,行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是因亲属之间琐事引起,石某和张某平时关系很好,石某是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因此,综合考量,一审判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期徒刑15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判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家属经济损失498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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