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此次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对民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见进行了纠偏:婚姻关系并不是违法犯罪的法外飞地,司法虽不介入情感领域,但司法也要理“家务事”。只要当事人的情感行为逾越法律边界,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司法不但应当,也必须坚决介入。一审判决相对清晰地划出了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的法律界限,彰显了司法对以婚姻为工具实施勒索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此案延宕八年,背后既有司法的审慎,也折射出最终在法律适用上能达成多数共识殊为不易。
婚姻包装下的勒索,是“家事”,还是“刑事”?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这一争议伴随个案流转整整8年。一审裁判文书对本案几个关键法律问题,尤其是翟欣欣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详细释明。法院审理认为,翟欣欣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换句话说,即翟欣欣以举报苏享茂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苏享茂个人所有的巨额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
这一认定彻底否定了“婚姻关系内的索取财物”只是双方的“家事”而非刑事犯罪的观点。即使存在婚姻关系,一方也不能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非法索取另一方财物。法律不会因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而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
该案采取了“民刑并进”的处理模式。在刑事方面,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在民事方面,判决其赔偿因苏享茂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全面追责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公正,也对潜在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
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不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挡箭牌”。该案涉案金额高达660万元现金及价值319万元的房产一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同时,犯罪行为导致了苏享茂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因素都在量刑时被充分考虑。
该案不仅是一起刑事个案,更是一面社会镜子。诸如婚恋网站的审核机制不完善,为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强信息审核机制,落实实名认证和背景核查,防范恶意欺诈行为,保护用户权益,当属婚恋平台企业应尽之责任。又如,能否将重大欺诈行为纳入婚恋征信系统,以提高婚恋领域的诚信水平,也值得相关方面思考。
更重要的是,该案的一审落锤,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示范和参考。它明确了婚姻关系中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标准、证据要求以及量刑原则,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顾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