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参加朋友组织的聚会,一不留神就喝多了。聚会结束后,朋友委托另一人把

胡究法 2025-09-19 11:59:04

湖北武汉,男子参加朋友组织的聚会,一不留神就喝多了。聚会结束后,朋友委托另一人把男子送回家。可那人将男子送到停车场后就离开了,结果悲剧了,男子不慎掉进沟里死亡。男子的家属不乐意了,一纸诉状把10名聚餐者、停车场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16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红星新闻) 据悉,2024年7月25日,男子徐某参加朋友罗某女朋友的生日宴会。 罗某除了邀请了徐某之外,还邀请了郭某、李某、吴某等共计10人。 生日宴会上,徐某一开心,就多喝了些酒,等宴会结束时,罗某见徐某走路摇晃,明显是喝醉了,于是委托没有喝酒的李某,把徐某以及吴某送回家。 李某开车来到停车场后,徐某、吴某下车,李某停留一分钟后,随即开车离开。 不料,徐某不小心掉进停车场的沟里,等吴某发现之后,连忙拨打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徐某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 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显示:创伤性休克;右腕部开放性伤口伴血管损伤;急性酒精中毒,窒息。 事后,徐某的家属对此无法释怀,于2025年2月,将参加宴会的10人、停车场负责人等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64万余元。 徐某家属所依据的,正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 停车场没有设置围栏以及明显的警告装置,导致徐某掉进去,同样存在过错。 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徐某的死亡,共同饮酒人、停车场等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时认为,罗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应该在饮酒过程中、饮酒之后,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 虽然罗某委托了李某将徐某送回家中,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不过李某并没有履行好看护义务,导致将徐某送至停车场后自行离开,导致徐某二十多分钟内,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故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方面,法院查明事发地点没有设置围栏,也没有明显的提醒标志,这是导致徐某跌落死亡的主要原因。 而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疏于对自己的安全提醒,导致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同样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停车场承担25%的责任,罗某李某承担5%的责任,其余由徐某自行承担。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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