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和妻子朱女士各骑一辆电动车回家,一前一 后,突然一个叫老付的男的骑电动车从后面超车,把朱女士和她的车都撞倒在地,老付回头看了一眼,没停车,反而加速想溜, 前面的袁先生听到妻子喊“有人撞人”,扭头看到这 情况,马上就去追,在路口袁先生总算把老付给拦了下来,抓住了他的车把。 在这个过程中,老付的电动车失去平衡,人带车摔 倒在地,车身正好压着他的腿,导致骨折。 警察来了之后,事情变得复杂起来,首先通过路口监控,交警很快就认定了,前面那起交通事故,老付负全责。 因为他不仅撞了人,事后还查出来喝了酒,并且有 逃逸行为,这都是板上钉钉的。 但问题出在后面袁先生拦车,导致老付受伤这件事 上,因为监控被绿化带挡住了,没拍到具体的拦截过程。 派出所介入后,认为这不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 而是治安纠纷。 他们委托做了伤情鉴定,结论是老付的骨折,不像 是被人用拳脚打的,更像是被重物,也就是他自己的电动车压的。 所以,派出所没有对袁先生进行刑事立案,到这里你可能觉得事情就该结束了,老付撞人在先,自认倒霉呗。 可老付不这么想,他一纸诉状把袁先生告到了法院,说袁先生故意拦车,拽他胳膊和车头,才导致他摔倒受伤,是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加起来一共四十多万。 有网友表示:“肇事逃逸不是本来就应该由逃逸方自担风险么,你逃了,就自己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没监控拍到是自己摔的还是被打的,那就是自己摔的,你逃逸,你没话语权。” 突然想起一句罗翔老师说的话:“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它无力改变人心,虽然它必须在捍卫道德底线层面有所作为。” 现在这个案件事实都已经被梳理开来了摆在眼前,但是当时律师和法官都是不知道实情的,需要逐步抽丝剥茧,更不要说有各种制度与程序需要应对了,要权衡各种判决了。 从行为的方式和程度来看,袁先生的行为是合理 的。 而且,在拦停老付后,袁先生没有对老付进行进一 步的伤害或不当行为,并且及时报警,等待警察的 处理。 这表明袁先生在实施自助行为的过程中,没有超过 必要限度,其行为完全是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范 围内进行的。 相比之下,如果袁先生在拦停老付后,对老付进行 殴打或采取其他过度的行为,那么就可能超出了自 助行为的合理限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袁先生和妻子朱女士各骑一辆电动车回家,一前一 后,突然一个叫老付的男的骑电动车从
莫扎特说娱乐
2025-09-01 19: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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