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有网友爆料,一出租车司机载着一对年轻男女到达目的地,女伴称没钱,司机好心建议暂押手机后附近商店换钱付车费。谁知,醉酒男乘客突然发难,想直接开溜,司机情急拉住他讨要车费,却点燃了男乘客的暴戾。男乘客竟赤膊挥拳,将司机打倒在地,拳头如雨点般落下!司机死死拽住对方,却遭来更凶狠的殴打和不堪入耳的辱骂,混乱中连男乘客裤子都被扯落,直至警方到来,才制止了这起冲突。 据大风新闻8月16日报道,年龄比较大的出租车司机李国柱(化名)载着最后两位乘客赤膊醉倒在后座的张强(化名)及其相对清醒的女伴刘薇(化名),驶向目的地。 到达目的地后,刘薇窘迫地表示没钱支付车费,李师傅无奈提出变通方案:“要不把手机押在旁边店里,换点钱付车费?” 三人随即下车,走向路边尚在营业的便利店,没人想到,这个寻常的午夜将以一场暴力冲突收场。 几分钟后,原本协商的气氛急转直下,目击者称,张强突然试图强行离开,李师傅情急之下拉住他要求付钱。 争执迅速升级,醉酒的张强情绪失控,开始对李师傅挥拳相向。 多段现场视频显示,赤裸上身的张强多次用拳头猛击李师傅的头部和身体,李师傅在力量上处于绝对劣势,只能死死拽住张强的手臂,口中发出痛苦的哀嚎,却坚决不松手:“你还没给钱啊!” 混乱中,刘薇在一旁徒劳地劝解,拉扯愈发激烈,张强的裤子竟被扯落,他非但没有收敛,反而继续对李师傅进行了更加不堪的辱骂和殴打。 张强一边施暴,一边高声叫嚷“你限制我人身自由!”试图为自己的暴力行为寻找借口。 这场野蛮的殴打持续了数分钟,好在派出所帽子叔叔及时赶到,果断制止了这场单方面的施暴。 此时,李师傅已伤痕累累,痛苦地蜷缩在地上。 目前,警方已正式介入调查,涉事双方当天上午在进行了必要的验伤后,均已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案件正在依法处理中。 冲动是魔鬼,虽然起因还不是特别清晰,但男乘客长时间对司机师傅实施殴打的行为,无论如何,已经违法,一旦查实,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一,在刑事责任层面,张强或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强在醉酒状态下当街殴打李师傅,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在旁边女友的劝阻下,仍然继续殴打,具有明显的主观伤害故意。 经司法鉴定,一旦李师傅的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则张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即便李师傅损伤未到轻伤,但其当街施暴、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亦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符合情节恶劣的,依法可追究刑责。 有人说,张强事发时醉酒,不太清醒,冲动之下的行为,情有可原,不应担责。 但是,《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强的醉酒状态绝非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借口。 也有人说,张强之所以动手,是因为李师傅拉住他不让走,限制了人身自由。 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张强施暴时叫嚣的“限制人身自由”,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李师傅在车费未结清的情况下,拉住欲强行离开的张强,属于法律上承认的“自助行为”,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当时情况紧急难以立刻获得公力救济。 李师傅只要行为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不构成非法拘禁,不能成为张强违法的借口。 第二,在治安责任方面,面临拘留及罚款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即便张强的行为最终认定未达到追诉刑责标准,其殴打李师傅的行为也构成治安违法,依法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在民事责任方面,李师傅有权要求张强支付车费,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813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张强和刘薇乘坐李师傅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即负有支付约定车费的合同义务,司机李师傅有权要求张强等人支付相应车费。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师傅因张强的殴打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及财产损失,有权主张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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