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位律所主任,其所在律所与某建筑公司打官司时,因不满法官要求鉴定合同签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16 17:29:23

湖南邵阳,一位律所主任,其所在律所与某建筑公司打官司时,因不满法官要求鉴定合同签名,竟蓄意报复,多次发短信、扬言要杀害法官。期间,他多次在网络上发布跟拍法官的视频,捏造“法官受贿”、“专业低劣”等谣言煽动网民,甚至发“悬赏”征集法官“黑料”,视频点击上万,影响极坏。法院果断出手,约谈这个律所主任后,他删帖道歉。之后,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并向司法部门建议严查其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案例来源:民商法茶座、人民法院案例库)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律所主任无视法律侮辱诽谤甚至扬言杀害法官被罚款5万的案例,引发关注。 2024年7月17日,某建设工程公司因一起复杂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委托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涉事律所指派律师,代表处理该纠纷。 然而,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涉事律所在委托代理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沟通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 对于这个案子,涉事律所的主任郑律(化名),作为律所的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 庭审中,各方的争议焦点落在了那份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上,某建设工程公司对合同中某些关键条款的签名及涉事律所加盖的印章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当庭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这本是一个查明事实的常规程序请求,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郑律代表涉事律所,断然拒绝配合法院进行签名和印章的司法鉴定。 无论陈法官如何释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和不配合鉴定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郑律都态度强硬,拒不接受鉴定程序。 庭审在一种不甚愉快的氛围中结束,郑律内心对坚持要求鉴定的陈法官(化名)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心生报复。 自2024年12月起,郑律开始在多个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精心制作的视频,郑律手持拍摄设备,在法院的办公楼内或附近,尾随、拍摄陈法官日常工作或行走的画面,视频配以极具煽动性的文字和旁白。 郑律罔顾事实,故意歪曲事实,声称陈法官“专业能力极其低劣”、“收受贿赂”等。 之后,郑律甚至发布了所谓的“有偿悬赏公告”视频,公开宣称征集陈法官的“违纪违法线索”,并承诺对提供“有效线索”者给予报酬。 这些精心炮制、充满恶意和虚假信息的视频,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力,迅速扩散,累计浏览量达到了上万次。 更恶劣的是,郑律多次通过口头方式以及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直接扬言要杀害陈法官。 陈法官所在法院得知郑律所作所为后,对郑律进行了约谈,而郑律也道歉并删除了视频。 2025年7月21日,法院继续对陈律作出处罚,罚款5万元,并提出司法建议对郑律进行执业调查。 郑律作为一名律师,还是律所主任,显然知道其所作所为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但却执意如此,不知出于何种原因。 但其系列行为,早已超出了表达不满的范畴,构成了对民事诉讼秩序的严重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侵害,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将面临多重法律制裁。 1、郑律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可以处罚及拘留,并作出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郑律在网络上散布大量捏造的事实,恶意诋毁陈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廉洁性,构成对法官的严重诽谤和诬陷。 其多次扬言杀害陈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官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意图对法官施加心理压力,阻碍其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结合第119条等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对于郑律的行为,法院依法可以对其出最高10万元罚款,对郑律所在单位出最高100万元罚款,且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结果是,法院对郑律师只是罚款5万元及提出司法建议,已经很克制了。 2、郑律的行为违反了执行规范,将面临纪律处罚。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的,依法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律师执业证。 郑律知法犯法,捏造并散布法官受贿、枉法等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法官声誉和司法公信力,还扬言杀人,以网络暴力和线下威胁行为,严重干扰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 对郑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可以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六个月至一年)、直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除此之外,郑律扬言杀害陈法官、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甚至刑事犯罪,依法可以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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