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作出判决:不能强制要求进行变性手术以更正性别】海外新鲜事热点现场
近日,韩国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为不能强制要求申请性别更正的人接受性别确认(变性)手术。继去年承认强制变性手术违宪的判决后,法院再次明确指出,在变性人更正性别的过程中不应侵犯其基本权利。
本月5日,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第4-2民事部(审判长林秀熙)撤销了驳回变性女性A某性别更正申请的一审判决,并允许其将家族关系登记簿上的性别从男性更改为女性。法院针对A某未接受变性手术的情况表示:“即使未接受外科手术,只要通过其他资料审查,能够认定其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性别转换标准,即已足够。”这意味着,即使未进行生殖器整形和睾丸切除等手术,只要申请人接受激素治疗等,并综合考虑其一生中对性别认同的感受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即可允许性别更正。
此前,在2006年,韩国大法院在作出允许法律性别更正的全员合议体决定时,制定了用于参考的性别更正决定事务处理指南(家族关系登记例规)。根据事务处理指南第6条第3·4项,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是否接受变性手术,外部生殖器在内的身体外观是否已转变为相反性别”以及“是否丧失生殖能力”等参考文件。该规定经过两次修订,从“许可标准”变为“参考事项”,但部分法院在允许性别更正时仍要求申请人具备外部生殖器。因此,因经济原因等无法接受手术的变性人只能靠“运气”等待性别更正许可。
去年4月,清州地方法院永同分院允许未接受变性手术的变性女性B某等5人更正性别,并表示“以非法定的事务处理指南条款为由不允许性别更正,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国民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只能通过法律)”。这是首次指出以是否接受变性手术作为性别更正许可标准的法律惯例违宪的判决,因此引发了广泛关注。
此次对A某的判决也遵循了同样的逻辑。法院表示:“事务处理指南中的‘变性手术’并非许可要件,而是参考事项”,“仅以申请人未接受变性手术为由驳回性别更正申请,明显违背法理。”此外,法院还引用了去年清州地方法院的判决内容,指出“英国、法国、瑞士等世界多国均未将变性手术等作为性别更正许可的要件,且此类国家正逐渐增多”。
法院还指出了未接受变性手术的变性人可能面临的基本权利侵害问题。法院表示:“(强制要求变性手术的判决)可能迫使申请人对自己的身体实施侵害或破坏行为,导致其因健康风险恐惧和高额手术费用负担而陷入经济困境。”此外,法院将“未切除生殖器的变性人进入公共浴室或厕所可能造成威胁”等偏见视为“普通人对变性人缺乏理解而产生的担忧”,并指出“难以想象希望成为另一种性别的人会排斥变性人或对其投以厌恶目光”。实际上,A某曾因遭受暴力等无法使用公共厕所。
A某表示:“性别更正的法律程序没有时限,申请人只能希望法官尽快作出宽容的判决,并被动等待”,“在此期间,变性人不得不在社会生活中遭遇困难,人生被迫停滞。”去年担任B某代理人的共同律师事务所李采松智恩律师表示:“即使在进步判决之后,仍有许多案例因法官的价值观或裁量权导致性别更正判断不一”,“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变性人的性别更正权利,需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并进行制度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