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赵某在驾驶小轿车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老刘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介入后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刘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件本应就此告一段落,可出院后双方对于误工期产生分歧,最终老刘将赵某诉至法院。 据工人日报报道,2024年6月28日赵某与老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老刘被送往住院,后自行转院回去自己老家,在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01天。 两人对于这101天误工费的天数产生分歧,最终老刘提起上诉。老刘以住院101日产生的相应误工损失为由要求赵某赔偿,并提交住院病历为证。 按道理,赵某应赔偿这101天的误工损失,可赵某对于天数不予认可,他认为对方其实早就可以出院,拖延天数只是在“泡病假”。 所谓“泡病假”,是指劳动者通过伪造、夸大病情,或利用虚假医疗证明等方式,故意骗取病假,以达到不提供劳动却获取工资、福利等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劳动纪律和诚信原则,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在法院审查了老刘提交的住院期间的完整病历材料后,老刘住院病历上的天数确实为101天,但是在8月27日老刘外伤就已经痊愈。 在转院后,医院并未为老刘开具实质性的诊疗项目,仅是针对老刘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进行养护调理。 也就是说,由他们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外伤带来的误工影响实际只持续到8月27日,从8月28日到10月7日的住院就医与交通事故无关。 1、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责任认定后赵某并未逃避、推诿责任,及时将老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但这不是没有限制的。 误工期是指受伤后需要住院治疗以及居家休养的合理期间,不能认为只要住院便能索要相应的误工费,这是不合理的。 2、在《民法典》第七条中有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本案中,老刘在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外伤痊愈后没有选择出院,而是继续住院治疗其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延长误工期,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可取的。 果不其然,对于老刘在“泡病假”期间所产生的的误工费,法院没有支持,该部分扩大的损失只能由老刘自行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分享城市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