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80岁的公婆住着儿媳买的房子,儿媳结婚30年,只生了个女儿,公公放出话来,万贯家财无人继承,随后,公公要过继一个孙子,来继承他家皇位,儿媳一气之下,限15天要公婆搬走,婆婆说出一个秘密,令儿媳大吃一惊!
2025年7月21日,据金羊网报道,儿媳生了女儿,公公竟要过继孙子,还称我的万贯家财谁来继承?
冯大妈正在家中做饭,儿媳一掀帘子,吧嗒一声走了进来。
儿媳拉着冯大妈坐下: 妈,我和你跟爸商量个事,这房子我要用,你们半个月就搬出去吧。
冯大妈大吃一惊,不知道儿媳这是卖的什么葫芦,自己和老伴在这里住了多年,早就当这房子是自己的家。
原来,冯大妈和老伴已经80多岁,儿媳和儿子结婚都已经30年了。
儿媳结完婚后,只生了一个女儿,如今女儿也大了,回来对爷爷奶奶十分的孝顺。
可是,冯大妈的老伴却不愿意,在他的心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儿子儿媳只生了一个女儿,女儿长大出嫁,就是人家家的媳妇。
老爷子看着自己住的房子,这房子价值不菲,儿子儿媳他们另有住房,他家的条件,早已胜过他人。
在老爷子心里,家里资产万贯,有儿没孙,家里的财产谁来继承?
于是,他就和儿子商量,他要过继回来一个孙子,将来等他老了,他的万贯家财就会传给他的孙子。
至于孙女如何,那他不管,迟早是要嫁人,家里的财产,坚决不能要她继承。
儿子一听,立刻和他大吵一顿,甩手而去,再也不肯和他多说一句。
果不其然,儿媳马不停蹄,立刻赶到了老两口家里,限他们15天内搬走,爱去哪去哪,这是我家的房子!
原来,多年以前,儿子儿媳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着儿媳妇的名字。
之后为了照顾公婆,才让他们住了进来,儿媳从来没有多说过什么,从来都是以孝为先。
谁知公公时间已久,觉得房子是他的财产,他还认为,孙女不能继承财产!因此,他要过继回来一个孙子。
儿媳也不惯着,立刻限时要他们搬走,可冯大妈十分委屈,忍不住向冯女士说出了秘密。
原来,冯大妈和老伴,他们并不是原配的夫妻,老爷子之前有个前妻,分手后才和冯大妈走到了一起。
儿媳嫁给儿子时,并不知道他们多年之前的事情,儿媳大吃一惊,心里慢慢的明白了过来。
冯大妈接着告诉儿媳,老伴的思想还停留在过去,认为继承家产的就该是儿子孙子。
既然儿子儿媳只生了一个闺女,他就开始打起了主意。
他和前妻生有一个儿子,儿子后来生下了孙子。
这个孙子就是公公要过继的孙子,实际是他和前妻的孙子。
如今条件好了,前妻的儿子孙子前来认祖归宗,因此,老爷子才扬言,万贯家财无人继承,他要让他前妻孙子来继承他家的皇位。
儿媳恼了: 赶紧搬走,你家的万贯家财你随便,我家的房子你必须还给我们。
儿媳又说,万贯家财谁来继承?我女儿不能继承吗?
冯大妈也是气的浑身打颤: 那是他前妻的儿子,我也不认!因为这个孩子,我们俩也生了不少气!
儿子现在不肯搭理父亲,躲得远远的不肯露面。
父亲如此行径让他心寒,住着自己买的房子,竟然惦记着把财产留给别人!
如今儿媳要来撵老两口走,房子在儿媳名下,不可能平白无故就撵他们走的。
儿媳嫁进门时,只知道丈夫是家里的独子,谁知道结婚30年,现在才知道公公和前妻有儿子孙子。
如果不撵他们,老爷子还在打他家财产的主意。
冯大妈委屈,她不想搬走,她叫来记者,想要记者帮忙调解。
记者得知了前因后果,和冯大妈老伴讲了半天道理,老爷子却说:我们农村都是这样!
经过协调,老爷子认识到了错误,他压根不知,房子是儿子儿媳买的,只有人家的女儿才有资格继承。
儿媳看老爷子不再坚持,她希望公婆和自己的丈夫把事说清。
毕竟自己的丈夫也是老爷子的儿子,他必须出面,把这些事理清楚才是。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房产登记在儿媳名下,依据第209条,儿媳依法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儿媳要求公婆15日内搬离,符合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前妻的孙子并非法定继承人,若公公希望该孙子继承其个人财产,需通过遗嘱明确指定。
公婆住的房产登记在儿媳名下,属于儿媳个人财产,公公无权处分儿媳的财产。
公公提出“过继孙子继承财产”的要求,违背了儿媳对家庭财产的自主处分权及女儿的平等继承权,破坏了家庭和睦。
家庭成员的互助义务需以尊重彼此权利为前提。
公公的“过继孙子继承”主张,超出法定继承范围,需通过遗嘱且不得侵犯儿媳财产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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