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57岁的李河和邻居刘某是酒友,刘某从餐馆“拿”了瓶“白酒”送给李河。李河喝下后中毒身亡,女儿检测发现瓶中是88%的甲醇。刘某称认为是酒,餐馆称甲醇用作火锅燃料。李河送医花了十几万仍无力回天,女儿决心为父讨公道。这事儿太惨,刘某偷拿危险物品害人,餐馆用甲醇当燃料管理不善,李河自己也有大意之处,但“酒”才是罪魁祸首。 据6月13日大河报报道:57岁的李河和邻居刘某平时关系不错,两人经常凑在一起喝酒聊天,是名副其实的酒友。 有一天,刘某去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饭后,他看到餐馆角落里放着一瓶“白酒”,心里一动,想着自己和李河好久没一起喝酒了,这瓶“酒”正好可以带回去和李河分享。于是,他趁着餐馆工作人员不注意,顺手牵羊把这瓶“白酒”拿走了。 回到家后,刘某兴致勃勃地给李河打电话,约他来家里喝酒。李河一听有酒喝,也没多想,就兴高采烈地来到了刘某家。两人坐在桌前,刘某把那瓶“白酒”拿了出来,给李河和自己都倒了一杯。 李河端起酒杯,闻了闻,觉得味道有点奇怪,但也没往心里去,毕竟和刘某是多年的酒友,他觉得刘某不会害他。于是,他仰头就把酒喝了下去。 然而,没过多久,李河就感觉身体不对劲了。他先是觉得身体发冷,接着呼吸困难,整个人开始摇摇晃晃。刘某见状,吓了一跳,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很快,李河被送往了医院。在医院里,医生们全力抢救,但李河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为了救治李河,家人花了十几万的医疗费用,可最终还是没能挽回他的生命。 李河的女儿李女士悲痛欲绝,她怎么也想不明白,父亲好好的怎么会突然中毒身亡。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她发现了那瓶“白酒”,心中充满了疑惑。于是,她把这瓶“酒”送去检测,结果让她大吃一惊:瓶中竟然是88%的甲醇! 李女士找到刘某质问,刘某却一脸无辜地说,他以为那是一瓶普通的白酒,根本不知道里面是甲醇。 李女士又找到餐馆,餐馆负责人则表示,他们店里用的甲醇是当作火锅燃料的,平时都放在角落里,没想到会被刘某拿走。 面对这样的解释,李女士无法接受。 她觉得刘某偷拿危险物品害死了自己的父亲,餐馆对甲醇的管理也存在严重问题,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她决心为父亲讨回公道,让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明知该“白酒”并非自己所有,却擅自拿走并送给他人饮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他应当预见到该“白酒”可能存在危险,但因为自己的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李河中毒身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刘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的过错行为导致李河死亡,给李河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因此,刘某应当赔偿李河家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餐馆将甲醇用作火锅燃料,却未妥善管理,导致刘某能够轻易拿走,对李河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餐馆作为甲醇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有义务确保甲醇的安全存放,防止其被他人非法获取。 然而,餐馆却将甲醇随意放置在角落里,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上锁、设置警示标识等,导致刘某能够轻易拿走。 因此,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李河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餐馆在甲醇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如果餐馆违反了这些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虽然李河在这起事件中是受害者,但他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河在饮用“白酒”时,已经闻到了味道有点奇怪,但他却没有进一步确认,而是直接饮用了下去。 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对于明显存在异常的“白酒”,应该谨慎对待。 因此,李河的疏忽大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