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与劳务派遣存在以下区别: 1. 适用条件与许可要求 - 共享用工:是企业在人才市场余缺矛盾情况下的短期用工调剂,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也没有比例限制。比如一些企业受季节影响,某个阶段业务量骤减,员工暂时富余,就可以与其他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进行共享用工合作。 - 劳务派遣: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依法取得许可,且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比例不得超过10%。例如,某劳务派遣公司要开展业务,必须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并且在派遣员工数量上有一定限制。 2. 适用岗位 - 共享用工:不受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的限制,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员工技能等情况进行调配。例如,一家餐饮企业在淡季时,将部分员工共享给一家超市,用于超市的促销工作,这些岗位并非一定是临时性、辅助性或可替代性的。 -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像一些企业的临时性项目、辅助性的行政岗位等可能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3. 主体关系与经济关系 - 共享用工:是两个企业之间基于自身需求进行的用工调剂,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在共享用工中,富余用工主体与紧缺用工主体的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的共享用工协议来确定,可能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情况,即使有费用往来,性质也和劳务派遣不同。例如,企业A将员工共享给企业B,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员工在共享期间的管理、报酬等事宜,企业A不会从企业B处获得基于派遣服务的盈利。 - 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员工工资和社保等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给付。例如,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工厂签订协议,派遣员工到工厂工作,工厂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 4. 雇主责任划分 - 共享用工:雇主责任划分在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三方通过协议约定。例如,在共享用工中,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工伤等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 - 劳务派遣: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对劳动者的责任划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工单位则需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 5. 用工期限 - 共享用工:是一种临时性、应急性的人力调配措施,期限通常较短,且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比如企业因临时性订单增加而进行共享用工,订单完成后,员工一般会回到原企业。 - 劳务派遣:虽然也多用于临时性岗位,但并没有像共享用工那样严格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挂钩的限制,其派遣期限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实际用工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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