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两男子为了收集领导贪污、受贿的证据,在领导办公室偷偷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在拿到想要的证据后,拆卸摄像头时被人发现,分别被警方拘留5日,而后又被领导告上法庭,要求删除所有的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两男子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领导办公室不属于私人场所,自己二人获取的也是领导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信息,而非领导私人生活隐秘信息。法院这样判!(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某单位员工唐某为了收集领导黄某的违纪材料,同单位的运行维护工作人员曾某在黄某的办公室里偷偷安装了一个摄像头。
3个月后,曾某再次偷偷进入黄某的办公室拆卸摄像头时,被单位的其他员工发现。
黄某随后报警。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分别对唐某、曾某处以5日拘留的处罚。
唐某、曾某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黄某而后又以被唐某、曾某侵犯隐私为由,要求唐某、曾某删除所有的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对黄某的控诉,唐某、曾某辩称:
第一、警方对自己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自己二人主观动机正确,处罚决定书没有认定自己二人有偷窥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动机。
第二、警方扣押的案涉U盘、电脑、手机也未搜到侵犯黄某个人隐私的录音录像,只是关于黄某涉嫌贪污、受贿和一般工作场景的录音录像,证明自己二人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结果。
第三、自己二人安装摄像头的位置是在黄某的工作场所,该工作场所不属于私密空间和隐私场所,获取的是黄某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信息,并不是黄某私密活动、也不是生活秘密信息,黄某这种所谓的私密行为是贪污和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范围,并且自己二人已向纪检部门举报黄某贪污受贿行为,已被受理,2023年黄某也已被单位免职,证明了自己二人的举报行为被纪委认可。
第四、退一步说,即使黄某最终未被认定构成贪污或者受贿犯罪,也不影响本案被告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定性。
法院怎么判?
法院除查明上述事实外,另查明因摄像监听设备获取的音频资料杂乱,唐某一人梳理不来,让儿子及儿子的同学帮忙梳理视听资料。儿子及儿子的同学梳理完音频资料后未备份相关资料,已将相关资料删除,作为回报,唐某通过儿子给了儿子同学1000元。
庭审时,唐某、曾某主张其通过安装摄像头获取的黄某办公室视听资料已全部被警方扣押;
黄某不认可,认为唐某、曾某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交了自己办公室的录音资料,说明唐某、曾某在公安机关扣押电脑、手机之后仍有备份。
对此,唐某表示其向法院提供的两段录音资料是在警方扣押其电脑、手机前存在微信收藏夹内的,其也仅存有该两段音频资料。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院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私密空间隐私是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这种私密空间除包含住宅外,还可能及于被临时使用的公用空间。一般而言,办公室属于正当的办公场所,并不属于私人空间,但不排除工作场所有相对私人空间的性质。
本案中,唐某、曾某在黄某的办公室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24小时的监视、窃听,长达3个月之久,黄某除在办公室正常办公之外,还在办公室午睡、更衣等,当黄某在办公室内进行个人支配临时用于其午睡、更衣等私人活动时,该办公场所即具备私人空间的性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非法监视、监听、偷录、偷拍他人私人活动。
虽然唐某、曾某主张其为获取唐某的违法违纪材料而在唐某办公室安装摄像头,但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包含唐某日常隐私部分的监视、监听,同时,唐某、曾某对包含有黄某隐私内容的视听资料进行存储,其对该视听资料如何使用、传播范围均不可控,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犯。
另考虑到,唐某自认其在警方扣押其案涉U盘、电脑、手机后,仍在微信收藏夹保存有两段录音资料。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唐某、曾某向黄某书面道歉,销毁所有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根据实际情况赔偿黄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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