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开车出门时不幸发生车祸,之后男子花500元找了个拖车,将车拉去维修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8-27 13:42:17

山东济南,男子开车出门时不幸发生车祸,之后男子花500元找了个拖车,将车拉去维修了,还找了鉴定机构做了定损鉴定,再去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不曾想被保险公司直接拒绝了,理由是男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定损。(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事情发生在2023年7月,当天赵先生开车外出途中,遭遇了一起轻微车祸。由于赵先生当时有事比较急,所以他先给保险公司报了案,说自己的车发生事故了,然后不等保险员到现场确认,就叫来了拖车将车拖去了维修厂。

在修理完毕后,赵先生找人去做了鉴定,然后拿着维修清单和鉴定结果单子去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谁知保险公司却不认可,说赵先生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走报案、定损程序,所以拒绝了理赔申请。

赵先生认为这不合理,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向保险公司报备过了,完成了通知义务。

因此,在2024年3月,赵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和500元的拖车费。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也就是说,原则上在发生事故后,赵先生应当通知保险员到现场确认事故原因,以及定损结果后,才能申请理赔。

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骗保,将没有什么大毛病的地方大修了一下,或者将非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坏也修了。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员到场定损,这个要求是合理的。

虽然赵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他未等保险员到场就急忙给车辆维修,确实有些不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其在保险员定损前就把车给拉走自行找人维修,且事后只提交了一个损失鉴定报告,并未提交具体的维修项目及付款凭证,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不认可赵某找的鉴定公司,于是委托了法院指定一个鉴定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由此可见,法院有权指定一家合作过的鉴定公司对赵先生的车损进行鉴定,而一旦这个鉴定结果出来,法院就会依法采纳,基本上就是以这个鉴定结果为准了。

最终经过鉴定,赵先生的实际维修费仅有1930元。

因此,法院只支持了这1930元的维修费,驳回了超出部分理赔诉请。

那500元的拖车费是否要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那什么才算合理、必要费用呢?简单点说,车辆维修时,还能用的零部件就尽量用,实在不能使用再换新的,不能过度维修。

法院认为,赵先生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叫拖车将车拖往修理厂是十分合理的要求,也符合当地普遍的拖车费用。

因此,法院支持了赵先生提出的拖车费主张。

最终,赵先生只获得了1930元的维修费和500元的拖车费。

对于这个结果,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定损太慢,流程太复杂,车主在紧急情况下自己修车也是没办法的事儿,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

但也有人认为,定损程序是保险理赔的规矩,车主擅自修车打乱了正常的理赔节奏,保险公司就有权拒绝全额赔付,否则一旦有人骗保,那损失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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