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还不能抓了吗?广东中山,男子在农场巡逻过程中,发现有6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在偷龙眼,男子见状,上前追赶,并与其中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期间,他还用牙齿咬断了对方的手指。事后,对方鉴定为轻微伤,男子因此被拘留8日,并罚款500元,这还不算完,男子还被对方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13585.95元。(来源:中山第一法院) 吕先生是当地某一农场的员工,平日里负责农场周边的巡逻事务。 2023年8月3日晚上7点左右,吕某先生像往常一样,沿着农场的小路缓缓前行巡逻。 当他走到一片龙眼林时,突然发现有六名陌生男子在林子里鬼鬼祟祟地走动。 吕先生心中顿时警觉起来,他怀疑这些人是来偷龙眼的。 他快步走上前去,想要问个究竟。可那六名男子一看到吕某雄,立刻慌了神,转身就往停在路边的车上跑去。 吕先生大喊一声:“站住!别跑!”然后迅速跑回自己的车,发动引擎,朝着那辆车追去。 最终,在一处山路路段,吕先生成功拦住了对方的车。 他跳下车,气势汹汹地走向那辆车。车门打开,陈某和另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与吕先生对峙起来。 在此过程中,吕先生和陈某扭打在一起,并一口咬断了陈某的手指,逃离现场躲避。 事后,陈某来到医院就诊并拨打报警电话,吕先生随即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警方对陈某被故意伤害案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此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吕先生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这还不算完,陈某事后还将吕先生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13585.95元。 可能有人会觉得,明明是陈某一行人盗窃龙眼在先,可到头来却得吕先生来承担责任,这也太不公平了吧,难道“贼”就可以无法无天。 吕先生本人也表示,在事发当时,他本意是想阻止对方偷龙眼,是陈某和另一个人先对其动手的,其倒地之后,陈某和另外一个人还拉着其,慌乱中,其咬到其中一个人的手,之后对方就放手了,其就跑了。 对于此案而言,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呢? 其实,对于吕先生有责无责争议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且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吕先生怀疑陈某等人偷龙眼,陈某等人见到吕先生后逃跑,之后双方扭打。 如果陈某等人确实有盗窃等不法侵害行为,吕先生为了保护农场财产及自身安全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简单来说,吕先生追赶对方可以视为系防卫行为的延续,吕先生当然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但要知道,防卫是有限度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吕先生追赶陈某等人的过程中,如果陈某等人仅实施了盗窃龙眼的行为,未携带凶器或未对吕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吕先生采取的防卫行为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吕先生咬断陈某手指的行为是否是在当时情境下必要的防卫手段就成为了其行为定性的关键。 但从最终的结果看,警方应该认定了吕先生和陈某的行为系是冲突扭打,不符合正当防卫,吕先生殴打陈某致轻微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才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 在民事上,由于吕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了行政违法,故其对陈某受伤的结果存在相应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划定责任由陈某承担其中的20%,而吕先生则承担其中的80%,即需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927.42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注: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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