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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侯女士在浴室洗澡时,突然听到男性声音,便呼叫工作人员。谁知,工作人员告

辽宁丹东,侯女士在浴室洗澡时,突然听到男性声音,便呼叫工作人员。谁知,工作人员告知浴室水管坏了,让其待在单间。侯女士非常生气,立即穿好衣服离开浴室。后向浴室索赔未果后,到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退还剩余会费1140.63元。(来源: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女士喜欢健身,和闺蜜在健身房锻炼一段时间后,工作人员告知侯女士,健身房正在搞活动,如果一次性续约三年,健身房就送半年,而价格仅需要2300元,非常便宜。

侯女士听后,感觉非常划算,平均每天价格不到5元,立即就和健身房签订了会员协议,缴纳了2300元。

事发当天,侯女士刚锻炼完身体,来到浴池洗澡,突然听到有男性声音,便立即呼叫工作人员。

谁知,工作人员告知侯女士,浴室有一个水管坏了,现在有一名男工人进来维修,让侯女士到里面的单间里待着,不要出来。

侯女士非常生气,质疑工作人员,这不是开玩笑吗?女浴室在有女性洗澡的情况下,怎么能让男性进来呢?

面对侯女士质疑,工作人员不仅没有认识到错误,还反问侯女士,不是让你们到里面的单间吗?维修工根本看不见。

侯女士对工作人员的答复非常生气,立即穿好衣服,找到健身房负责人,要求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后,侯女士又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双方因为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随后,侯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健身合同,退还未消费的会费1140.63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健身房在法庭上辩解,一方面, 维修工仅是在门外维修水管,并没有进入女浴室,且侯女士也只是听到声音,并没有看到维修工;

另一方面,侯女士在进入浴室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告知侯女士水管损坏,需要维修,且事实上维修工没有偷看侯女士,没有侵犯侯女士的人身权益。

侯女士则主张到:第一、她虽然没有看到男维修工进入浴室,但她听到了男性的声音,且健身房工作人员承认男维修工进入了浴室;

第二、维修工是否看到她洗澡是侵权的程度问题而非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换句话说,正因为男维修工没有看到,她才所以8000元,如果男维修工看到的话,索赔金额会更高。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侯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首先,侯女士向健身房缴纳2300元会费后,就和健身房形成了健身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健身房就有保障侯女士人身安全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健身房工作人员仅让侯女士往里面单间走走,就让男性维修工进来,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健身房工作人员让男性维修工进入女浴室,不论维修工是否看到,都侵犯了侯女士的隐私权,侯女士有权要求健身房承担。

再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虽然是健身房工作人员安排男维修工进入女浴室维修,但因其是工作行为,所以其侵权行为应当由健身房承担。

综上,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双方健身合同,健身房退还侯女士剩余会费1140.63元,另考虑到侵权行为后果,酌情判决健身房赔偿侯女士精神损失费1000元。(案件来源于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