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土豪了!”湖北武汉,一男孩从家里偷拿31斤金条,变现565万元。不仅买奢侈品、

香橙国际说 2024-05-18 11:18:29

太土豪了!”湖北武汉,一男孩从家里偷拿31斤金条,变现565万元。不仅买奢侈品、买豪车,甚至还送给朋友21万。男孩母亲发现后,将男孩朋友告上法院,要求归还财物。法院判了!

·案例·:半岛晨报·

刘女士呆坐在沙发上,看着空荡荡的房子,她感觉浑身冰冷。怎么都没想到,一夜之间家里的31斤金条会不翼而飞。

刘女士自幼家庭条件就很好,大学期间认识了丈夫,一个很有才华,又很上进的男子张某。只要有张某的地方,她的眼里永远看不到别人。

都说“女追男隔层纱”,在刘女士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把张某追到手。从校园到婚纱,和丈夫伉俪情深。

一家人都在经商,刘女士和丈夫也不例外。常年在上生意场上混迹,对赚钱的嗅觉总是很敏锐。在得知金价要大幅上调,她一口气买下31斤金条,等到时机合适大赚一笔。

为了保险起见,她专门把金条放在保险柜内。万万没想到,保险柜也不保险。打开保险柜的那一刻,差点晕过去。保险柜内空空如也,31斤金条早已经不翼而飞。

仔细回想最近发生的一切,想找到一丝蛛丝马迹。可她发现,家里没有任何被翻动的痕迹。而保险柜的密码只有她和丈夫知道。

到这里,事情好像进入了一个死胡同。31斤金条啊,就这么丢了,刘女士毫不犹豫报了警。

经过警方调查才得知,原来是刘女士的儿子小张所为。得知这个结果的时候,刘女士差点崩溃了。儿子才十几岁,还未成年,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呢?

原来小张无意间知道了保险柜的密码,看着保险柜里放着这么多金条,便打起了主意,想把这些金条卖掉,满足他的奢侈消费。

可金条太多,一个人往外拿,再去转手卖都是问题。于是小张便找到了朋友小吕,在小吕的帮助下,偷偷把31斤金条偷走,然后转手把这些金条全部出售,一共变现了565万。

手里一下多了这么多钱,小张立马膨胀了,奢侈品店成了他光顾之地,买起来眼都不眨一下。甚至还很大胆地买了豪车。为了感谢小吕的帮助,小张还十分豪气地给了他21万。

自己儿子做的能怎么办?眼下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想办法追回损失。好在有警方的帮助,最终,4S店同意将小张买走的豪车退掉,为刘女士挽回了一部分损失。

而小张的朋友小吕,一开始答应要把21万全部退回,可他还了5万元后突然反悔了,剩下的16万元说什么也不想还了。

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把小吕告上法院,要求小吕把剩下的16万元归还。

经过法院审理:小吕帮助小张把家中31斤金条偷走转手卖掉,从中获得21万费用。虽然是小张自愿给他的,可小张还未成年。

这些钱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已经损害了他母亲刘女士的合法利益,小吕应当归还。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小张作为未成年人,变卖金条的行为属于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小张变卖金条时还是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经过父母的同意。

而小张瞒着家人,将母亲刘女士购买的31斤金条偷走卖掉。事先没有征得母亲同意,事后也未获得刘女士认可,小张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应当撤销。

2、小吕获得的2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小吕获得的21万元,虽然是小张自愿赠与,但这笔钱是小张侵犯母亲刘女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得,没有法律依据。

小张的行为对母亲刘女士造成损伤,因此,小吕获得的2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刘女士有权利要求他返还。

3、小吕应当把21万元归还给刘女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张作为未成年,在母亲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家里31斤金条偷走变现565万元,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发生效力,小张因此获得的钱财,应当归还给母亲刘女士。

小张和刘女士为母子关系,对于儿子对自己造成的损伤,刘女士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来尽力挽回损失。

在此期间,小张为了感谢朋友小吕的协助,给他21万作为酬谢。但因为这笔钱并不是小张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因此,小吕需要把21万元全部归还给刘女士。·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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