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带着妻子去看电影,后排观众不断抖腿,男子大怒,一拳打折对方眼眶,被法

香橙国际说 2024-05-06 17:00:50

上海,一男子带着妻子去看电影,后排观众不断抖腿,男子大怒,一拳打折对方眼眶,被法院判刑。

事情发生在去年2月,刚好是春节档电影上映的时候,男子戴某对有部电影十分期待,就和妻子去观影。电影播放后,戴某感觉果然不虚此行,后排观众看得也很投入,不由自主地抖起腿来,代某觉得,这也太不文明了,这样抖腿,谁还能专心看电影?于是转过头去,大声呵斥对方,让他不要抖腿了。

后排观众也自知理亏,立即停止抖腿。戴某回过身去继续专心看电影,结果刚看到精彩的地方,又感觉到后排有规律的晃动了,戴某火冒三丈,回头一看,果然是后排的小伙子又开始抖腿了。

戴某“腾”就站了起来,跨过座椅,一把揪住对方,照着对方的脸上就是一拳。当场就把对方脸上打出血来。

事后,经过鉴定,后排男子右眼眶内壁及下壁都已经被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了公诉。

看完这件事,不少网友都表示对抖腿行为的反感,有询问:“想问抖脚的那个人获刑多久?”“抖腿的应该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不知道被打那个人以后还敢不敢抖腿?”

确实,观影的时候,不管是抖腿还是看手机、大声喧哗都是极为不文明的习惯,会打扰到其他观众,对这种习惯,每个人都有权进行制止。但制止也该采取合法的手段,戴某的行为虽然有原因,但这样直接上手就打,虽然当时发泄了情绪,却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让自己背上了刑事责任,何必呢?

戴某当时直接殴打对方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会被如何处罚,主要是看给对方造成是后果。

当对方只是轻微伤的时候,戴某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也就是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戴某能够与对方达成调解,警方甚至可以不处罚。

但是,当对方的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时,那戴某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处他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这个处罚虽然是缓刑,戴某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规定,拘役不执行,但毕竟也是有了犯罪记录。

而且,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戴某除了被判刑以外,还要对后排男子的伤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赔偿范围包括对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加起来也是笔不小的数字。

所以,还是那句话,千万别打架,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当然,也千万别抖腿,真可能挨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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