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童住酒店时,误食使用过的安全套,把家人吓坏了,担心他被感染艾滋病,

香橙国际说 2024-05-05 19:22:07

湖北武汉,一男童住酒店时,误食使用过的安全套,把家人吓坏了,担心他被感染艾滋病,赶紧把他带到医院进行了检查。

当天,男童一家是从山西到武汉旅游的,他们住进酒店以后,男童母亲孟女士正在整理衣物,想着房间里比较安全,就没注意看男童。

突然,她发现男童嘴里在嚼着什么东西,赶紧去查看,发现竟然是一只安全套,于是她赶紧追问男童,这是从哪儿来的?男童指了指一边的地面,她才知道这是从酒店地上捡的。

这可把孟女士吓坏了,因为男童的嘴巴前一天才做过手术,有创口,她担心要是避孕套上带的有艾滋·,有可能通过创口感染给男童。

于是她赶紧带着男童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没问题,但医院说,要报警安全排除,还要等3个月再检查一次。

酒店表示,客人入住前他们都会打扫卫生,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经过协调,酒店承担了孟女士这期间的交通费和检查费。但如果3个月后,男童真的出现问题,双方都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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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换成哪家的孩子,家长都会担心。对于这件事,不少网友都表示:“酒店应该承担责任,说明卫生没有搞好,确实需要反省!”“伤害不大,侮辱性挺强,”但也有网友认为:“还真不一定是遗留的。”“为什么不能教孩子不要捡东西吃?”

2. 如果这个事件里,男童吃的安全套确实是孟女士入住之前遗留的,那酒店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因为从合同角度来说,孟女士一家入住酒店以后,与酒店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一方的义务是为孟女士提供一个干净、卫生的房间,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孟女士一方的义务是支付房费。

现在酒店提供的房间里遗留有安全套,自然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违约责任就包括赔偿损失,也就是赔偿男童相应的损失。

从侵权角度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有义务保障孟女士一家在酒店里面的安全。现在酒店房间里遗留了安全套,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造成了男童的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男童的损失。

不过,就算酒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男童一方被认为也存在过错的话——在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不应该捡地上的东西吃,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酒店也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当然,前面讨论的这些责任,都是建立在安全套是在孟女士一家入住之前,遗留在房间里的基础上的。

如果真的要走司法程序,这可能会是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那可能就要由法官综合事发时孟女士一家入住的时间长短、监控是否可以显示酒店打扫了房间卫生等综合进行一个判断了。

不过,不管怎么样,孟女士其实都不需要太过担心,因为艾滋·在体外存活的时间其实很短,就算安全套携带有艾滋·,在相隔时间比较长的情况下,男童要被感染艾滋病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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