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男子背着妻子,偷偷给女同学多次转账,其中不乏“520”、“1314”之

香橙国际说 2024-05-05 19:19:12

广东汕尾,男子背着妻子,偷偷给女同学多次转账,其中不乏“520”、“1314”之类的暧昧金额,累积20多万元,还叫女同学“宝贝”。妻子发现以后,将男子和女同学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2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女同学返还8685.69元。妻子不服,提起上诉。

原来,男子李闻君是一名80后,与女子梁意是老同学了,本来妻子吴雪月以为他们只是普通的同学关系,偶尔来往一下也算正常。

但是去年的一天,吴雪月无意中发现,丈夫李闻君从·开始,就隔三差五地给梁意转账,备注的用途还十分暧昧。

比如说,··,他转给梁意1800元,备注的是“宝贝去买手机”。每年梁意的生日时,他还要给对方发多笔520的款项,祝对方生日快乐。此外,还有备注给对方衣服的钱什么的。

这些有备注的款项,加起来8371.4元。除了这些以外,李闻君还给梁意大额转账20多万元,这些都是没有备注的。而且,李闻君的淘宝上,还有给梁意买衣服的记录,甚至包括内衣。

看了这些内容,正常女人都会认为丈夫和对方有私情了,吴雪月也不例外,于是将李闻君和梁意告到了法院,她主张,梁意与李闻君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闻君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对方,违背公序良俗,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判决梁意返还不当得利款2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以后,梁意没有出庭应诉,但李闻君只认可有备注的那些钱是赠与,说其他钱里有16万元是他借给梁意的,并且梁意已经还了一些,所以不应返回。

一审法院认为,李闻君没有证明其他钱是赠与,所以只判决梁意返还8371.4元。

【@· 】

一、李闻君与梁意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在这个案件里,李闻君作为有夫之妇,与梁意存在不正当交往,这个通过他们双方之间的暧昧转账金额,以及李闻君给梁意买内衣的行为足以认定。

而他们这种关系,显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在这个基础上,李闻君赠与给梁意的钱款显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他们瞒着妻子私自赠与的行为,也侵犯了吴雪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李闻君给梁意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赠与合同无效以后,梁意根据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基础,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所以,对于确认李闻君与梁意之间的赠与合同,以及梁意应当返还赠与的款项,一审法院也是支持的。

二、谁来承担是不是赠与款项的举证责任?

这个案件里,吴雪月上诉的原因在于,她认为自己已经提交了李闻君给梁意转账的凭证,就应当认定这些钱属于赠与。

而一审法院却认为,李闻君主张剩余的钱属于借款,吴雪月认为属于赠与,应当由吴雪月承担举证责任,吴雪月证明不了,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李闻君确认属于借款的这些钱,应当另行主张权利。也就是说,认为吴雪月应该按照借款去向梁意主张权利,而不是按照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那么,吴雪月的举证责任到底完成没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个案件里,吴雪月对于这些钱属于赠与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而李闻君对于这些钱属于借款也没有任何证据。

但在诉讼过程中,吴雪月已经提交李闻君与梁意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也提交了李闻君给梁意转账的凭证。而赠与不需要特殊的形式,只需要一个给了,一个收了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推定这些钱属于赠与。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李闻君虽主张其中16万元为出借梁意的借款,并且梁意已付还部分,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改判梁意向吴雪君返还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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