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路边摆摊,必须给黑衣男子100元,不给就把大妈卖的樱桃扔一地,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典型的强拿硬要!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的话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就是过去的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一种犯罪,是人人喊打的犯罪。现在黑衣男子被拘留,可以说是大快人心!
事情发生在辽宁大连,一大妈在路边摆摊卖樱桃,为了方便,樱桃都装在一个塑料桶里。突然来了一个光头黑衣男子,手上还带着手串,气势汹汹地说这路被他买了,让大妈给他100元。
大妈也懂点法律,说要收钱那就得给开发票啊!光头男子当然拿不出发票,大妈也就没交这100元钱。
光头男子于是就不让大妈卖樱桃了,让大妈离开。甚至将大妈装樱桃的桶扔到一边,里面的樱桃掉的满地都是。引起周围群众义愤,有群众拿手机拍摄了这个过程,光头男子甚至威胁说,再拍就要把群众的手机摔了。
当地警方通报说,事情发生在一个农贸市场门前,是57岁的农贸市场员工孙某,受46岁的农贸市场老板于某泳的安排,驱赶农贸市场门前的流动商贩。
在此过程中,孙某与卖樱桃的朱某某发生了争执,孙某辱骂了朱某某,并将其盛装樱桃的水桶扔到路边。目前,孙某、于某泳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
这个事件里,孙某、于某是被以寻衅滋事拘留的。
所谓的寻衅滋事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寻衅滋事,另一种是寻衅滋事罪。
对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所谓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说白了就是过去的流氓行径。
在寻衅滋事罪里,具体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这四种行为,突出的都是无故、无理的实施,才会构成。
比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
二、孙某、于某泳会构成犯罪吗?
当然,任何犯罪都有门槛,并非只要实施就会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的行为要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程度才可以构成犯罪。否则的话,就只是治安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这个事件里,孙某对摆摊的朱某某既有随意辱骂的行为,也有强拿硬要100元的行为,更有将大妈的樱桃扔了一地的随意毁坏财物行为,这都是典型的寻衅此事行为。
而他的这一行为,是受农贸市场老板于某泳的教唆,因此于某泳需要与孙某共同接受处罚。
如果孙某只是单独实施了这一次的行为,则他的行为虽然恶劣,但还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程度,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们进行拘留、罚款。这也是目前大连警方的处理措施。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以,如果警方掌握了他们多次实施这种行为的证据,他们可能就会涉嫌犯罪了。是否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与目前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并不矛盾。并不是说现在按照寻衅滋事对他们进行了拘留,将来就算有证据证明他们构成犯罪,也不能再追究他们寻衅滋事罪的责任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来如果认定他们构成寻衅滋事罪,只需要在刑期里扣减现在的拘留天数就可以了。
所以,现在就看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们涉嫌犯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