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韶山,一对夫妻婚后发现,丈夫的生育能力低。没想到4年后,妻子先后生下一儿一女,丈夫喜出望外,以为有了意外之喜。没想到十几年后,丈夫发现这对儿女都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自己。而妻子则说,做试管婴儿还要花钱,自己是想“借种生子”,让丈夫传宗接代,维系家庭。
这对夫妻是1998年结婚的,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很好,只是妻子小花一直没能怀孕。两个人都有点着急,专门到医院做了检查,才发现是丈夫大伟的精子成活率过低,很难自然怀孕,医生建议两人通过手术人工受孕。
但是两人一直也没去做。没想到婚后4年,妻子却先后生下一个女儿,一个儿子。
这两年,大伟开始听到点风言风语,说小花在外面公开说,两个孩子都不是他的,还要合同离婚。大伟才觉得有点奇怪,心生怀疑。
于是他带着当时13岁的小儿子去做了鉴定,结果显示排除他是儿子的亲生父亲。他随即将小花告上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判决小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两个孩子都抚养费。
法庭上,小花承认两个孩子都不是大伟亲生的,还说了前面的理由,认为自己也是迫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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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所谓的“接种生子”也不知道是真是假,但就算是真的,小花也该告诉大伟,而不是偷偷进行,欺骗大伟说这是他亲生的儿子。这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欺诈性抚养。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生育,谎称是与另一方所生,使另一方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误认为子女是自己所生,从而进行抚养的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处理模式。
也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欺诈性抚养中,受欺诈方并没有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却因为对方的欺诈,误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从而进行了抚养。其中所支出的抚养费,对于受欺诈方而言,是一种损失。
这个损失是由于欺诈方的故意欺诈造成的,因此应当由欺诈方进行赔偿。
而且,受欺诈方在知道真相以后,不可避免地会在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产生痛苦,产生精神损失。
因此,欺诈方除了要返还、赔偿受欺诈方所产生的抚养费以外,还应当赔偿受欺诈方的精神抚慰金。
二、小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这个案件里,大伟只做了儿子的亲子鉴定,可以认定儿子不是他亲生的,并没有做女儿的亲子鉴定。
不过,小花已经承认女儿也不是大伟亲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所以法院推定了女儿也不是大伟亲生。
所以,对于这儿女,大伟都属于欺诈性抚养,小花需要返还大伟所支付的抚养费,也需要赔偿大伟相应的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大伟、小花离婚,小花向大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向大伟返还抚养费99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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