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干部与已婚女同事车内发生关系被抓,有人说他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这是不把《民法典》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当法律啊!不把《教师法》当法律啊!
事情发生在广州,某高校干部卓某,明知女同事已经结婚,却仍然与对方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并且时常私下幽会。
事发当晚,两人驾车来到野外,在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自以为做得隐蔽,却没想到被女同事的婆婆丁女士抓了个正着,还被拍下了视频。
视频里,丁女士带着好几个人围住了这一男一女,进行拍摄。卓某与丁女士的儿媳当时都光着下身,场面十分尴尬。
卓某伸手挡住镜头,强作镇定地说:“我们坐下来谈,这样对谁都没好处!”想要私下解决此事。但是车外的人直接拒绝了此事,说:“没什么好谈的,等着警察来!”
事发后,卓某还多次给丁女士的儿子发短信,说自己已经被免职,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求对方高抬贵手。但遭到拒绝。
丁女士将该事件向学校和教育厅进行了举报。学校工作人员告诉丁女士,已经撤销了卓某的行政职务,调整原岗位,并启动师德师风处理程序。
不知道卓某本人有没有结婚,但不管他有没有结婚,明知女同事已经结婚,却仍然与对方发生这种事情,当然是极为不道德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自然是纷纷表示,必须予以严惩。但是,对于这种行为该怎么处理呢?
其实,在现代法律制度里,这种通奸行为只要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程度,确实不会构成犯罪,甚至于连治安违法都无法构成。
所以当时丁女士等人堵住卓某以后,说要等着警察来,其实警察对于这种事情也只能是批评教育,做一下记录,无法进行处罚。
但是,恐怕丁女士等人报警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让警察对卓某和女方进行处罚,而是为了把卓某与女方通奸的事实固定下来。因为,法律是一个大的概念,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还有其他很多法律。违反其他法律也是违法,同样会到相应的处罚 。
首先,卓某与女同事的通奸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不过,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夫妻。违反这一规定的主要是丁女士的儿媳妇,她在离婚时也会因为这一点受到一定的惩罚,包括少分财产,赔偿丁女士儿子的精神损失等。
卓某却不会因此受到直接的惩罚,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还特别强调:“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明确离婚时,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主张赔偿,不能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不过,卓某作为高校的领导,如果是教师的话,也要受到《教师法》的约束。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卓某这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条里规定的“为人师表”的义务,属于“品行不良”,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最后,卓某如果是党员的话,还要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而党纪其实就是党内的法律。
而且,就算卓某不是党员,其作为高校干部,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要受到相应的法规约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这里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现在学校说的撤销行政职务就是“撤职”,属于处分的一种,也是一种法律后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