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花2000多元做了结扎手术,没想到一年后妻子竟然怀孕了,夫妻二人怒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厦门日报·
··,男子黄某为了免得麻烦,来到厦门一家医院,做了输精管结扎手术,一共花费2000多元。之后,黄某认为既然已经做了手术,就放心了。
万万没想到,·初,黄某的妻子感觉不对,一检查竟然又怀孕了!这完全超出了他们的预计,无奈之下,黄某妻子只好去做了流产手术。
事后,黄某夫妻二人一起将医院告到法院,说当初医院告诉黄某,结扎后三个月内还是需要采取避孕措施,三个月后就不需要了,现在出现这样的情况,给他和妻子都造成了伤害,医院必须赔偿他们夫妻的损失。
而医院则辩解说,黄某在··曾经复查过,当时显示还有精液留存,他们告诉黄某,还需要再过3到6个月,10次左右的排出才能彻底排干净。再说,黄某采取的结扎手术也不是说百分百有效,手术以后两年还有可能自然痊愈。所以,他们已经充分告诉了黄某后果,现在出现这样的结果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个案件确实比较特殊,因为这虽然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但是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受害人都是患者本人,而这个案件里,受害人除了患者黄某以外,还包括黄某的妻子。
不过,这就和张三买了电视机,拿回家以后,张三的孩子在看电视时发生起火,造成张三孩子受伤,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一样。这起案件里,虽然受害人超出了患者本人的范围,但这仍然应该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纠纷的前提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而且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对于上面这两个问题,应当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不过,法律对医疗机构有些特殊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等负有说明义务,否则的话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里,医院承认其给黄某所作结扎手术存在手术后6个月,黄某体内还有精液留存,同时还存在手术后两年自然痊愈的可能,这都显示手术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的风险后果不属于一般患者应当知晓的生活常识,因此医院应当在手术前告知相应的风险后果,并取得黄某的同意以后再做手术。
这里的充分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医院承担。但是,医院虽然表示他们尽到了这些告知义务,却拿不出黄某签过字的知情同意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黄某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配偶怀孕,进行人工流产,医院侵害了黄某及其配偶的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黄某医疗费等4947.68元、赔偿黄某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9718.32元。
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
他一直都那么自信吗
阡陌 回复 05-04 13:04
他自认为普天之下还只有他下得去手[哭笑不得]
挠挠
没准被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