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派出所民警对某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足浴店女技师张某在308房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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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9:39:43
广东中山,派出所民警对某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足浴店女技师张某在308房间,与男子苏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之后,公安机关以足浴店老板梁某,对足浴店内进行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并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和苏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对两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3个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将足浴店老板梁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到案后,梁某表示,自己的足浴店是正规场所,赚的是辛苦钱,他不认可足浴店里存在容留卖淫的事情,但公安机关向他出示了足浴店女技师张某在308房间,与男子苏某的违法行为。 随后,公安机关以梁某对发生在足浴店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和停业整顿15天的处罚。
听证会结束,梁某不服,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不理想,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梁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诉请法院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维持处罚决定。
据了解,涉案足浴店,曾在两年前,被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法庭上,梁某提供了一本“场所学习培训记录本”,以证明足浴店日常有对按摩技师等职员,进行远离黄赌毒行为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是足浴店事后补做的记录,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市公安局此项辩解意见。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女技师张某与男子苏某两人,被公安机关抓了现行,证据确凿,梁某起诉有用吗?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梁某提出两点意见,第一,两年前,市公安局对足浴店进行处罚时,他并不是足浴店的投资者,他接手足浴店后已对足浴店进行了整改,市公安局不能以前任投资者经营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证明后任投资者经营期间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女技师张某与男子苏某的事情,仅是个案,苏某在笔录中称,足浴店员工在经营活动中从事违法服务,既无金钱交易证据,也无其它证据与之印证。
除此之外,市公安局认定足浴店“主动参与”违法行为,与其在本案中认定的“放任不管”明显不同。 梁某认为,市公安局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请法院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梁某的主张,以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获得胜诉判决。
市公安局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两年前,市公安局对足浴店进行处罚,和女技师张某与男子苏某的事情,可以认定,涉案足浴店内存在违法事实,并非首次!
其次,足浴店在民警调查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管理职责。这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市公安局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足浴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足浴店却没能提供证据,证据自己的清白。 二审法院认为,市公安局认定足浴店对卖淫嫖娼行为放任不管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最后了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市公安局的上诉请求,梁某最终败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足浴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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