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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法典

梁山县馆驿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梁山县馆驿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6月4日上午,梁山县馆驿镇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在辖区内掀起了一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热潮。馆驿镇举办知识讲座,讲解内容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

广安邻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29日上午,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律师走近城区邻州广场,集中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为辖区群众带来了一场场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盛宴。...
民法典宣传:构建社会法治的新基石

民法典宣传:构建社会法治的新基石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按照《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工作方案》和全省工作部署,河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地质四队”)积极参与各级组织开展的民法典宣传活动。5月29日,地质四队科普中心联合盆窑村驻...
湖南永州,12岁男孩和朋友去河里游泳,谁知,朋友游到湍急河段时不慎溺水,男孩见状

湖南永州,12岁男孩和朋友去河里游泳,谁知,朋友游到湍急河段时不慎溺水,男孩见状

湖南永州,12岁男孩和朋友去河里游泳,谁知,朋友游到湍急河段时不慎溺水,男孩见状,连忙游过去施救。没成想,朋友获救成功,男孩却溺亡了。事后,朋友父母只愿意赔1万了事,男孩父母协商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赔9.9万,朋友父母嫌太多了,不仅提起上诉,为了少赔点,还发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男孩的见义勇为证书。二审判决意想不到!据海报新闻报道,2023年10月,天气还有些闷热,12岁的小雷和同学小明相约去河边游泳。对他俩来说,在清凉的河水里嬉戏玩耍,那可是再惬意不过的事儿了。2人来到河边,看着水面,兴奋得不行,三两下就脱了衣服,一头扎进了水里。一开始,2人都在浅水区游得挺欢实,你追我赶,笑声一片。可小明游着游着,就朝着水流湍急的河段去了。小雷在后面大声喊他回来,可小明玩得正起劲,根本没当回事儿。然而,意外发生了。小明在水流湍急的地方,一个没稳住,整个人就被水冲得东倒西歪,很快就呛了好几口水,开始在水里挣扎起来,还大声呼救。小雷听到小明的呼救声,暗叫不好,他看到伙伴遇难十分着急,于是想也没想,拼命朝着小明溺水的地方游过去。可那河水实在太湍急了,小雷刚游到小明身边,还没来得及伸手拉他,就被一个浪头打过来,整个人也被冲走了。小雷在水里拼命挣扎,他想救小明,可自己也渐渐没了力气。就在这时,在岸边的李某听到了呼救声。他也来不及多想,一下子就跳进了水里,朝着离他更近的小明游了过去。李某水性还不错,费了好大的劲儿,终于把小明拉到了岸边。可他自己也累得够呛,体力严重透支,瘫在岸边大口大口地喘着粗气,根本没办法再下水去救小雷了。等周围的人赶来,小雷已经被河水冲得没了踪影。大家赶紧四处寻找,可最终只找到了小雷冰冷的遗体。小雷的父母得知这个消息后,感觉天都塌了。他们不敢相信,好好的一个孩子,竟然就这么没了。丧子之痛,让小雷的父母每天都以泪洗面,一夜之间愁得双双都长出了白发。看着小雷的照片,回忆着孩子生前的点点滴滴,父母的心就像被刀割一样疼。给孩子办完后事,他们和小明父母协商起了赔偿的事。谁知,双方竟因为这个产生了不小的分歧。小明父母觉得,这纯粹就是个意外,他们也很痛心小雷的离去,但觉得不用赔太多钱,只愿意出1万块钱了事。可小雷父母哪能接受啊,他们觉得自己的儿子是为了救小明才没了命的,小明父母应该多给点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多次协商都没个结果。无奈之下,小雷父母只好把小明一家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明父母补偿小雷父母因小雷溺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9万余元。可小明父母却觉得,这个赔偿金额太高了,于是他们提起上诉,同时还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小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试图通过诉讼对抗的方式,减少补偿数额。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双方间的纠纷?二审又会怎么判呢?《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小雷为了救助处于危险中的小明,在施救过程中不幸溺亡。这里没有明确的侵权人,小明作为被救助的受益人,小雷的死亡是为了保护小明的民事权益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及其父母作为受益人一方,在小雷父母请求补偿的情况下,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审法院判决小明父母补偿小雷父母因小雷溺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9万余元,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小雷的牺牲行为以及小明作为受益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一个合理的补偿数额。小明父母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提起上诉,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一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明及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再者,小雷的行为被当地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这是对小雷勇敢行为的肯定和表彰。小明父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小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也不符合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及荣誉保护的精神。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倡导的正能量,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二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在法官们的努力下,小明父母也意识到,小雷是为了救小明才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份恩情他们一辈子都还不清。最终,在法庭上,小明和他的父母当庭向小雷的父母递上了一封感谢信,信里满是他们对小雷的感激和对小雷父母的歉意。2024年4月28日,小明父母与小雷父母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向小雷父母支付补偿金5万元,并撤回了行政诉讼。有人说,我都教育我的孩子,没得把握的事,不要干,特别是关系性命的,生命只有一次,无法逆转!对于小雷见义勇为的行为,你怎么看?信源:海报新闻2025.5.29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

亏不亏心?江苏镇江,女子离婚后,担心孩子会给自己添麻烦,把两儿一女全部交给前夫抚养,20多年来对孩子不管不问。结果等女子年龄越来越大,又想起了3个孩子,于是起诉了三个孩子,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据悉,女子李某经亲戚的介绍,与一男子结婚,两人并生育两儿一女共三个孩子。可婚后两人过的并不幸福,李某还是选择离婚。为了能够无拘无束,李某把三个孩子全部甩给了前夫,自己一个人生活。转眼20多年过去,李某年龄越来越大却依旧孑然一身,看透了人世间的尔虞我诈,李某终于意识到了亲情的可贵,对于三个孩子的想念也越来越强烈。可是20多年没有联系,李某根本就不知道三个孩子的联系方式,回到老家也没有打听到任何关于子女的消息。无奈,李某一纸诉状把三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里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同时表示,自己将三个孩子起诉,并非是让他们对自己尽到经济上的帮助,完全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三个孩子,并希望通过自己后续的努力,重新建立亲情。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李某有权要求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当中,李某的三个子女均已经成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基本的赡养老人的能力,有义务也必须对李某进行赡养。虽然李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但是这并不能影响其被赡养的权力。第二,即便是李某的三个子女尽到赡养义务,也不一定能拿到李某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李某“消失”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谁也不能保证在这段时间里,李某曾经历了什么,假设李某提前立下遗嘱,或者有相关的协议,那么等继承开始之后,按要按照遗嘱约定进行办理。第三,法院该怎么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院为了了解案情,经过一番查找,终于联系到李某的大女儿,通过对其进行劝说以及普法教育,李某的大女儿也认识到其中的利害关系,也同意带着弟弟妹妹与母亲见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于李某得偿所愿,遂主动撤销了诉讼,经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对此你怎么认为?
江苏镇江,女子李某,年轻时和老公闹离婚,一气之下把仨孩子全扔给前夫,自己潇洒度日

江苏镇江,女子李某,年轻时和老公闹离婚,一气之下把仨孩子全扔给前夫,自己潇洒度日

江苏镇江,女子李某,年轻时和老公闹离婚,一气之下把仨孩子全扔给前夫,自己潇洒度日。这一晃20多年过去,李某年纪大了,开始想念孩子。可她没了孩子的联系方式,回老家也打听不到。情急之下,她把仨孩子告上法庭要赡养费,实则不为钱,就想见见孩子。法院找到大女儿,一番劝说普法后,大女儿带着弟弟妹妹跟李某见了面。李某一见孩子,啥要求都没了,直接撤诉,这事也算是圆满解决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据报道,女子李某年轻的时候,她和老公感情出了问题,整天吵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了离婚这一步。离婚的时候,李某也不知道怎么想的,心里一横,把三个孩子全扔给了前夫,自己拍拍屁股走了,从此过上了逍遥自在的日子。这一晃,20多年就过去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李某身边越来越冷清,她开始想念起那三个孩子来。可这么多年过去了,她早就和孩子们断了联系,连孩子们的联系方式都没有。她回到老家,四处打听孩子们的消息,可时间太久远了,大家也都说不清楚孩子们现在在哪儿。李某想来想去,她一咬牙,把仨孩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孩子们给她赡养费。其实她心里清楚,孩子们现在都长大成人了,有出息了,她根本不是为了那点钱,就是想借着这个机会见见孩子们,重拾那份失去的亲情。审理时,四处打听后,终于找到了大女儿的联系方式。把大女儿叫到法院,耐心地劝说她:孩子,你妈当年可能确实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这么多年过去了,她现在年纪大了,心里肯定也后悔了。她想见见你们,也是人之常情。大女儿一开始心里也挺纠结的,毕竟这么多年妈妈都没管过他们。但听着法官的话,她心里也慢慢软了下来。她想,不管怎么说,妈妈始终是妈妈,血浓于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李某在离婚后20多年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当她年老、可能面临生活困难等情况时,从法律层面她仍有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权利。不过,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并非单纯以金钱给付为唯一衡量标准,更强调的是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综合性义务。李某虽以赡养费为由起诉子女,但实际诉求是重拾亲情,这反映出赡养义务中精神慰藉层面的重要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某在离婚时将三个孩子全扔给前夫,自己20多年不管不顾,明显违反了作为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期间有责任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教育以及必要的关爱。李某这种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虽未直接规定相应处罚,但从道德和法律责任层面来看,她对子女成长过程中的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找到大女儿并进行劝说普法,促使大女儿带着弟弟妹妹与李某见面,最终李某撤诉。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家庭纠纷时,不仅仅依据冰冷的法律条文,更注重通过调解的方式修复家庭关系、化解矛盾。法院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本案中,调解既尊重了李某想见子女的诉求,也考虑到子女对母亲的感情变化,引导双方在理解、包容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最终实现了亲情回归这一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调解方式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综上所述,最终大女儿带着弟弟妹妹来到了和李某约定的地方。当李某看到三个孩子出现在自己面前的时候,眼泪“唰”地一下就流了下来。她走上前去,紧紧地抱住孩子们,嘴里不停地说着:对不起,对不起,妈妈错了。孩子们看着眼前这个苍老的母亲,心里那些怨恨也渐渐消散了。他们知道,妈妈虽然曾经抛弃过他们,但此刻,她是真的后悔了。李某一见孩子,之前那些要赡养费的要求早就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她拉着孩子们的手,有说不完的话。最后,她直接向法院撤诉,说这事就这么算了,她只要能和孩子们在一起,就心满意足了。这事,也算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亲情这东西,终究是割不断的。
浙江,5月22日,6旬多的老母不顾儿子的反对,毅然再婚,因此母子俩因怨8年没来往

浙江,5月22日,6旬多的老母不顾儿子的反对,毅然再婚,因此母子俩因怨8年没来往

浙江,5月22日,6旬多的老母不顾儿子的反对,毅然再婚,因此母子俩因怨8年没来往,再婚老头因病去世后,70多岁的老母要回儿子家养老,被儿子拒之门外,母亲觉得自己一人靠种地、打零工赚钱养大的儿子,这样对她太绝情,于是,伤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在法院调解中儿子说:回家可以,母亲得每月给500元房租。调解员:你住娘胎里的10个月怎么算?结局:母亲老泪纵横!(信息来源:大象新闻)浙江这场母子对峙的法庭戏码,撕开了当代孝道的虚伪面纱。2017年,60岁的王老太不顾儿子反对再婚,换来的是长大8年的断绝关系。直到2024年再婚老伴病逝,70岁的她才发现,那个用半生血汗养大的儿子,早已在世俗偏见中筑起了心墙。张先生的愤怒源自母亲再婚带来的“丢人”。在他眼中,60岁的母亲追求爱情是“老不正经”,却忘了当年父亲病逝时,母亲为了他放弃再婚,独自扛下种地打零工的艰辛。如今他事业有成,却容不下母亲晚年的情感需求,甚至在法庭上抛出每月500元房租的荒唐要求。调解员那句“你住娘胎里的10个月怎么算”,像一把利刃戳穿了这场亲情博弈的本质。当生育之恩被明码标价,当赡养义务异化为金钱交易,传统孝道的根基正在崩塌。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子女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况改变而免除。即便母亲再婚,张先生仍需承担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的责任。更讽刺的是,王老太当年为保护儿子放弃再婚,如今却因追求幸福被儿子遗弃。这种因果倒置的悲剧,折射出代际观念的剧烈冲突。有圈内消息透露,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优先调解修复亲情,但像张先生这般公然索要房租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属罕见。这场荒诞的“房租纠纷”,撕开的是中国式孝道的双重标准。当父母为子女牺牲被视为理所当然,子女却将赡养义务异化为利益交换,所谓“百善孝为先”早已变了味道。调解员的灵魂拷问,问出的是人性的贪婪与冷漠。租母?不如租个良心!当亲情沦为明码标价的商品,我们失去的不仅是温情,更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长汀开展“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

为深入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连日来,长汀县精心组织、创新形式,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普法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法定继承人有哪些?“遗嘱人能撤回、变更遗嘱吗?一个个问题,随着有节奏的...
钟祥市检察院开展‘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钟祥市检察院开展‘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通讯员朱启姝)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近日,钟祥市检察院开展“‘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旨在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钟祥...
怀柔区检察院开展“学民法典、护权益、促和谐”主题宣传活动

怀柔区检察院开展“学民法典、护权益、促和谐”主题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柔区检察院)积极响应“‘典’亮科学城送法进院所企业”号召,创新采用“互动+沉浸+体验”的普法模式,开展“学民法典、护权益、促和谐...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日前,国元保险淮南中心支公司在淮南高新区弘湖社区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答疑问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提醒居民警惕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
上海,七旬老人育有两个儿子,却无人照看。老人被送至养老院后,费用已拖欠两年,始终

上海,七旬老人育有两个儿子,却无人照看。老人被送至养老院后,费用已拖欠两年,始终

上海,七旬老人育有两个儿子,却无人照看。老人被送至养老院后,费用已拖欠两年,始终无人缴纳。最终,养老院起诉两位儿子,称他们遗弃母亲,要求其赶紧承担起赡养责任。据齐鲁壹点5月24日报道,上海的周阿姨已70多岁,年轻时养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能力出众,出国发展后一直未归;小儿子虽在国内,且住得离周阿姨家不远,却也很少回家看望。周阿姨虽思念儿子,但想着他们工作忙碌、各自成家,自己与老伴相互陪伴也不孤单,便没有过多抱怨。然而,随着年纪增长,周阿姨身体状况恶化,被查出患有痴呆症,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老伴照料起居。此时,两个儿子更是对父母不闻不问,生怕被要求回来照顾周阿姨。老伴理解儿子们的处境,并未主动联系他们。但因长期照顾周阿姨,老伴休息不好、饮食不规律,加上自身患有基础疾病,没过几年便离世了。临终前,他再三叮嘱两个儿子一定要照顾好母亲,自己在世时没麻烦他们,希望离世后他们能扛起这份责任。两个儿子当时点头应允,可转头就将周阿姨送进养老院,交了部分费用后便离开了,此后再未探望。起初,周阿姨在养老院的费用尚能按时缴纳,但自2022年2月1日起,费用便一直拖欠,养老院多次通知,两个儿子均未理会。养老院运营需要支付员工工资等各项开支,无力长期垫付,最终起诉了周阿姨的两个儿子,要求他们结清费用。面对这笔费用,兄弟俩产生了矛盾。二儿子称自己经济困难,拿不出钱,认为应该由条件更好、在国外发展的大哥承担;大儿子则表示,自己在国外看似风光,实则举步维艰,收入并没有弟弟想象的那么多。工作人员见状十分气愤,明确告知兄弟俩,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不能遗弃母亲,必须承担起赡养责任,否则将可能被认定构成遗弃罪。二儿子在国内,却长达半年既不看望母亲,也不缴纳养老费用,这种行为已属于遗弃范畴;大儿子虽然身处国外,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母亲不管不顾,即便人无法回来,也可以打电话询问工作人员母亲的情况,可他没有任何关心母亲的实际行动,同样构成遗弃。周阿姨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养大,供他们吃穿、支持他们求学发展,如今需要儿子们回报时,他们却相互推诿。最终,两个儿子认识到错误,协商如何更好地赡养周阿姨。他们表示,因家庭和自身身体状况,确实无法亲自照顾母亲,但后续一定会按时缴纳养老费用,并补齐之前拖欠养老院的款项。网友们看到此事后,纷纷感慨“养儿防老”未必靠谱,并表示无论经济条件如何,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责任,这一点绝不能改变。1、养老院起诉儿子遗弃母亲,从法律角度能成立吗?《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周阿姨年老且患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她的两个儿子对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小儿子在国内,长达半年不探望母亲,还拖欠养老院费用,大儿子身处国外,也未给予母亲任何关心和费用支持,他们的行为导致周阿姨生活陷入困境,符合遗弃罪中“拒绝扶养”的表现,且情节较为恶劣,若情况属实,从法律角度存在构成遗弃罪的可能性。2、养老院与老人儿子们在费用纠纷上,法律是怎么认定的?《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老人入住养老院时签订合同约定由子女支付费用,子女就有义务履行。如果养老院和老人及儿子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费用支付等相关条款,那儿子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这既是基于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的要求。即便儿子之间因费用分担产生矛盾,也不能成为不支付费用的理由,他们必须先履行对养老院的费用支付义务,至于兄弟间费用分担问题,可内部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大儿子在国外,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不承担赡养责任,合法吗?《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子女身处何地、经济状况如何而免除。虽然大儿子在国外且自称经济困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逃避。他可以和弟弟协商,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赡养方式和费用分担比例,但不能直接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其经济确实困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关心母亲,比如多联系了解情况等,而不是完全不管不顾。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齐鲁壹点2025年5月24日。
长沙老人摔倒,33分钟内49人路过,却无一人搀扶!老人去世后,家属调监控将路人全

长沙老人摔倒,33分钟内49人路过,却无一人搀扶!老人去世后,家属调监控将路人全

长沙老人摔倒,33分钟内49人路过,却无一人搀扶!老人去世后,家属调监控将路人全部告上法庭,向每人索赔14万!(网易新闻《长沙老人晨练摔倒无人救助事件》2024年)2024年10月的一个清晨,长沙某公园的跑道上,一位七旬老人像往常一样晨练。突然,他身子一晃,重重摔倒在地。监控显示,老人倒地后曾试图挣扎起身,但疑似突发疾病,最终失去意识。接下来的33分钟里,49名路人经过,有人驻足张望,有人绕道而行,却无一人上前搀扶或拨打急救电话。直到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现异常,在保安的陪同下上前查看,家属赶到时,老人已停止呼吸。对于这一类事件,扶与不扶的道德层面的困境,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争议。2009年,长沙一名7岁男孩杨兵因扶起摔倒的邻居张老太,反被对方起诉索赔12万元。尽管法院二审驳回了诉求,但这场持续三年的官司让年幼的杨兵被迫转学,家庭承受巨大压力。那么在本案中,家属将49人告上法庭,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些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首先,《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便路人因施救不当导致老人伤情加重,法律也会为其“撑腰”。但问题在于,本案中路人连基础的救助行为都未实施。其次,法律并未强制普通公民必须对陌生人施救。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只有存在法定义务(如父母对子女、医生对患者)或先前行为导致危险时,才需承担责任。可是路人与老人素不相识,法律上并无救助义务。不过,若家属能证明某位路人存在直接过错(例如碰撞导致老人摔倒),则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索赔。但根据现有信息,老人是自行摔倒,路人仅是未施救,因此起诉49人缺乏法律依据。“这类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社会信任缺失与法律保护不足的恶性循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分析道。他提到,2006年南京彭宇案中,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让公众对善意施救产生恐惧,而后续多起“扶老人反被讹”事件更是加剧了这种不信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振林律师(曾代理杨兵案)指出:“法律应当为善意‘兜底’。”他建议:要完善公共场所要完善监控设施,鼓励施救者拍摄视频自证清白;同时对讹诈救助者的人加重处罚,形成法律震慑;再建立救助基金,由政府或保险承担部分纠纷赔偿,减轻施救者后顾之忧。文末灵魂提问:遇到老人摔倒,你会扶吗?
浙江温岭,一女子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后,选择了再婚,谁知竟遭到儿子的强烈反对,二人

浙江温岭,一女子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后,选择了再婚,谁知竟遭到儿子的强烈反对,二人

浙江温岭,一女子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后,选择了再婚,谁知竟遭到儿子的强烈反对,二人还因此断绝关系8年之久。去年女子的二婚丈夫去世,女子想要儿子来养老,但遭到了拒绝。后经调解,儿子同意养老,但要求女子每月交500元房租。调解员气不打一处来,指着女子的儿子说:“那你住娘胎10个月,这笔租金该怎么算?”据海报新闻5月24日报道,黄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在儿子还小的时候,其丈夫就不在了。为了能将儿子拉扯大,黄女士干过不少重活累活。甚至供儿子上大学,倾尽了所有积蓄。儿子也没让黄女士失望,考上了不错的大学,毕业后也找到了稳定的工作。然而儿子在外工作后,家里就剩黄女士一人了,她十分的孤单。后来经人介绍,黄女士认识了二婚丈夫许某。在经过一番了解后,二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开始试着交往。当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得知此事后,他坚决表示反对,认为黄女士这样是对父亲的不忠,他无法接受黄女士另嫁他人。如果黄女士要嫁,那就断绝关系。可黄女士认为,自己又没钱,而且自己已经60多岁了,人老珠黄了,许某图不了什么。而自己难得找到一个可以相互扶持的老伴,所以她坚持要和许某在一起。最终,母子二人因此事大闹了一场。之后,黄女士跟着许某一起生活,而她的儿子此后未曾回过家。8年后,许某先黄女士一步离开了人世,此时的黄女士已经70多岁了。她看着空荡荡的屋子,想到了儿子。在经过一番挣扎后,黄女士决定回去找儿子,否则将来没人送终了。可是儿子却拒绝赡养黄女士,他还在为当年黄女士改嫁一事而气愤。无奈之下,黄女士将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1、黄女士未经儿子同意选择再婚,这并无不妥。《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有法定的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义务,而成年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黄女士一个人将儿子拉扯大,肯定是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而黄女士现在70多岁,需要人赡养了,那作为儿子也应当尽到赡养义务。可现在儿子因为黄女士当年改嫁而拒绝赡养,这显然是不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儿子拒绝赡养黄女士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来讲,都是不对的,其无权剥夺黄女士的再婚权。此外,即便黄女士再婚了,也不影响儿子具有赡养黄女士的义务。2、儿子在接受调解时,提出要求黄女士每月缴纳500元房租,这违背了公序良俗。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包含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在这种前提下,儿子要让黄女士每月缴纳500元房租,这显然是把赡养当成了一门生意在做,这与法律的精神相悖,且不符合公序良俗。最终,经过法院的多番调解,黄女士的儿子终于松口,答应接黄女士回家养老。当然,为了防止黄女士过得不快乐。法院还会定期去寻访,以确保黄女士的晚年能安逸一些。对此,您认为黄女士改嫁有没有错?欢迎留言交流。信息来源:海报新闻2025年5月24日
河南开封,一家三口在公园游玩,不料,男子突然脚下一滑坠入河里,危机时刻,妻子豁出

河南开封,一家三口在公园游玩,不料,男子突然脚下一滑坠入河里,危机时刻,妻子豁出

河南开封,一家三口在公园游玩,不料,男子突然脚下一滑坠入河里,危机时刻,妻子豁出命来上前施救,二人纷纷掉到水里,三岁的女儿吓得不知所措也跟着跳下去,生死关头,一退伍军人和同伴经过,发现险情,顾不得自己不会游泳,纵身跳入水里,在好心人的帮助下一家三口都成功获救,一场精心惊心动魄的援救,诠释了挚爱亲情和人间大爱。5月22日,一家三口难得有时间,来到公园游玩,园内绿树成荫,微风轻拂水面,一家人享受着这份惬意。就在这时,男子在景观台边不慎滑入水中。看到丈夫陷入险境,妻子没有丝毫犹豫,几乎在同一时间上前施救。她知道丈夫不会游泳,却忘了自己也不会水,危急时刻根本顾不上那么多,她豁出命来也要救丈夫。施救过程中夫妻二人双双落水,然而,年幼的女儿目睹这一切,因极度恐惧吓得哇哇大哭,不知是吓坏了,还是要找妈妈也跳进水里。原本只是男子一人身处险境,瞬间演变成一家三口都危在旦夕。就在此时,退伍军人周文强和好友周世通在公园骑车经过,开始以为有人在游泳,后来听到落水男子的呼救声。发现险情。他们立刻扔掉自行车,朝着事发地点奔去。周文强当过兵跑的快,周世通边跑边给120打电话,招呼周边群众搭把手,人多力量大。赶到现场,看到眼前的一幕,心都跳到嗓子眼,周文强第一时间尝试用棍子施救,他也不会游泳。但无奈距离太远,棍子根本够不到,这时发现是在水中挣扎的有三人。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三人在水中的情况愈发危急,已经快要支撑不住,面对这样的紧急情况,周文强脱掉衣服,跳到水里。他不会游泳,但此时也顾不上这些,心中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把人救上来!他凭借着顽强的毅力,将男人一家三口一趟趟拖到岸边,周世通和众人合力营救。此时女子意识有些模糊,但死死抓住孩子不放,当小孩救上来时嘴都发紫了,毫无意识,这让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揪紧了心。幸运的是,周文强当兵时学过心脏复苏,这下派上用场,由于紧张他的腿还在发抖,当时啥都顾不上,救人要紧。在大家的全力救助下,救护车到来之前,一家三口都逐渐恢复了清醒。事后,被救的丈夫感动的语无伦次,救命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救了一家三口。在意外降临时,女子为了救丈夫,不畏生死,为了保护孩子,死死地抓住孩子不放手。也正是因为她的这份坚持,争取了宝贵时间,孩子真要沉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在救援的过程中,周文强的指甲都被慌乱中的落水者拽断了,从水中出来后,他的心还慌得厉害,腿也不停地颤抖。当时只想着救人,没时间考虑自身的安危,看着一家三口都救上来,他们心里感到很欣慰。这位女子在生死关头,既勇救丈夫,又始终不放手孩子,她的举动令人动容。在那千钧一发之际,她展现出了母爱的坚韧与妻子的深情,用自己的力量守护着最爱的两个人。周文强和周世通及周围群众,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不顾自身安危,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间大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周文强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自愿跳入水中实施救援,即使在救援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对受助人造成一些轻微损害,他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是为救助人解除了后顾之忧,鼓励人们在他人遇到危险时勇敢伸出援手。他们的善举,不仅拯救了三条宝贵的生命,更温暖了整个社会,让人们看到了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生活中,意外或许随时会发生,但只要我们心中有爱,只要有人愿意伸出援手,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同时,它也让我们更加珍惜身边的亲人,感恩那些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希望这样的正能量能够传递下去,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人间的温暖与美好。对此,您怎么看呢?
湖北汉川,女子看上了一套300多万的别墅,销售承诺,可以帮她去办理按揭,如果按

湖北汉川,女子看上了一套300多万的别墅,销售承诺,可以帮她去办理按揭,如果按

湖北汉川,女子看上了一套300多万的别墅,销售承诺,可以帮她去办理按揭,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可以退房退款。女子放心的交了124万首付和2万元定金,并跟对方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女子的按揭一直没有办下来,女子多次要求退房退款,均被拒绝。女子告上法庭,要求退回124万房款和2万元定金,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女子傻眼:现在房拿不到,100多万首付款要不回来,自己愿意支付违约金,可对方也不同意。5月22日,封面新闻报道了一起,女子交124万首付买房,却因按揭办不下来,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案例,非常具有警示作用。2021年5月,周女士到汉川市一家楼盘看房,看中了一套双拼别墅,虽然心动,但是让她一次性拿出300多万房款,还是有些为难的。那时她在武汉已经有了好几套房子,名下还有贷款,销售员小王给她出了主意:可以用老房子抵押贷款,抵押款用来付首付,按揭他们去搞定,如果办不下来,可以退房退款。周女士考虑了一下,觉得这个办法好像也行,要是贷款办不下来,自己还可以把钱退回去,也没什么损失。她跟对方签了《订购协议》,协议约定:买方承诺签订协议后不换房、退房,签订7日内足额付清购房款,如有变化,可退可换。2021年5月18日,周女士交了124万首付款和2万元定金,交完钱后,她心里一直惦记着按揭的事,多次联系小王,问按揭办下来没有。同年5月底,小王通知周女士可以过去签合同了,可这时候贷款还没批下来,周女士心里有点犯嘀咕,就问小王这是啥情况。小王表示先签合同,合同签完后要拿一份去银行审批贷款。周女士想着小王之前说的退房退款的事情,也没多想,就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周女士隔三差五的联系小王,询问事情的进展,小王每次都说他们在办理,让周女士再等等。后来,小王还把银行李经理的联系方式给到了周女士,李经理告诉周女士,她的按揭难办理。周女士又根据对方的要求,补充了一些资料。2021年11月,小王告诉周女士自己辞职了,但是他安慰周女士,说自己的领导詹总一直在跟进这件事。周女士之后多次跟詹总联系,可对方表示,自己一直在跟银行沟通,希望能够尽快放贷等。可接下来的3年多时间,周女士的按揭贷款一直没有批下来,她实在等不下去了,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要求,退还那124万首付款和2万元定金,双方解除合同,可对方始终没有同意。2025年2月,周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周女士主张:既然销售当初有承诺自己,贷款批不下来,就退房退款,那么开发商应当遵守承诺,把124万房款和2万定金退还给自己,并支付资金的占用费等。可开发商方面却认为是周女士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款,周女士才是违约的一方,因此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的判决,更是让周女士傻眼了。《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法院认为:周女士跟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协议》中关于退房退款的条款,属于预约合同内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约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1、买房人已经明确知晓贷款所需要的条件和资料,不能办理贷款按揭的责任由买房人自己承担。2、如贷款没有审批下来,买房人需要在15日付清剩余房款,否则按违约处理,并需要支付违约金。3、因买房人原因无法付清房款,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需要按照房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4、在补偿协议中,买房人逾期180天没有按照要求全额支付房款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款项不予退还,房屋归卖方所有。……根据双方约定,周女士没有按约支付剩余房款,属于违约方。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现在自己房子拿不到,钱也退不回来。从合同条款来看,办理按揭贷款看似是他们自己的自主选择,并非开发商的义务,但是如果当初销售没有承诺自己,可以退房退款,自己不会交这124万元。在买房过程中,对方承诺的,可以帮忙搞定按揭贷款等,这种承诺本身就存在诸多风险。《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的承诺,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会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情况、资信状况、贷款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明知自己办不下来,就不要去冒险,不然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开发商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帮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如果涉嫌误导购房者或夸大宣传的,购房者也可以收集证据,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