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相差14岁的姐弟恋同居8年后,女方患癌。男子提出分手,女方转给他50000元分手费。不料男子却反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他转账的37万。但蹊跷的是,开庭那日,男方却没有出现。(信源:热度新闻)张女士50岁那年,认识36岁男友。虽然两人年龄相差14岁。但爱情没有年龄和距离。两人认识没多久,小男友就到北京投奔张女士,吃住在她家中。光阴如梭,转眼8年过去。女士已经58岁,小男友也44岁了。人们都以为他们要继续生活下去时,一个意外却发生了。张女士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查出癌症。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不仅让张女士很难接受,也击垮了他们8年的感情。小男友很快提出分手。张女士很痛苦,但她也知道,自己患癌,时日无多。小男友坚持要走,即便自己勉强留下,留得住人,却也留不住心。于是,她主动给小男友转账5万作为分手费。在张女士看来,虽然自己患癌需要亲人在身边陪伴照顾,也需要钱看病治疗。但她觉得,做人做事要问心无愧。所以她给男人转账5万。以了结他们之间8年的感情。可张女士做梦都没想到。她前脚给小男友转账5万,后脚小男友反手就把她告上法庭。男子在诉状中写道,他跟张女士同居8年期间。他一共给张女士转账37万。他给张女士这37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男子认为,当初他给张女士37万。是奔着跟张女士结婚去的。这笔赠与是有条件的。可张女士却跟他分手,赠予所附加的义务就不能完成。因此,这37万就成为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张女士跟他没有关系,那这笔钱就是不当得利,自己为此损失钱财,可以请求张女士返还这37万。那么事实真相是否如此?根据调查结果。男子一直住在北京张女士的房子里,他的吃穿用度都在那里。在最初的几年,他根本没有给张女士钱。在北京租房有多贵,吃饭开销有多贵,大家都知道。他这37万,根本就不够八年同居期间的两人共同开销。张女士等于在倒贴他。可他不但不懂感恩,反而在张女士患癌期间提出分手。还把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要钱财。其行为不但冷酷无情。还大大伤害到张女士。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开庭那日,男人或许觉得心中愧疚,或许是因为其他原因,他竟然缺席了。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1、男女同居期间,财产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