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回被欠4年的百万工资,却被公司一次性代缴个税32.7万元,起诉后法院仅判决退还4.7万元?

邹谈 3周前 (03-03) 阅读数 4 #社会

蔡先生原为W公司销售总监,因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9年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W公司应支付蔡先生赔偿金66000元、2019年1月和2月的未发工资8639.74元(税后),以及四年的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提成869121.05元(税前)。

2020年5月,该公司将拖欠蔡先生四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支付,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692.37元。

蔡先生认为W公司在申报并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错将四年所得计算为一年所得进行了纳税申报,造成应纳税额畸高,遂向税务分局请求依法退还多缴的税款及相应利息。

税务分局则答复称:蔡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属年度对应金额的事实,既无事实证据证明,也无法律依据,故公司为蔡先生在其单位产生的薪金、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产生多缴税款。

蔡先生对此答复不服,向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税务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蔡先生不得已,行政诉讼至法院。

“这明明是4年的钱,凭啥按1年收入计税?”法庭上,蔡先生对自己的遭遇表示不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W公司的原因导致蔡先生的多年度个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若仍机械按支付时点计税,将加重劳动者负担,有违税收公平。蔡先生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后,税务分局对蔡先生的应纳税金额未尽到查实义务,仅凭W公司代扣代缴的时点符合法律规定便认为蔡先生的应纳税金额也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蔡先生要求撤销税务分局所作案涉答复及税务局所作案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税务分局重新核算,退还蔡先生税款47483.85元。

这起法治新闻,当然是作为正能量新闻报道的,为了展现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负责,查清事实,帮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的新时代风采。可是,恕我才疏学浅,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竟没看懂文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征税率为3%到45%。

蔡先生的遭遇,是将四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一年内,导致应税收入过高,征税率过高。1、假如按照一年收入计算,蔡先生的收入是:66000+8639.74+87600+869121.05=1031360.79元;这笔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6万元(起征点)-扣除,我们不考虑扣除的话,最多为971360.79元。按照速算表格,计算方法为:971360.79*45%-181920=254112.36元25.4万元比32.7万元低了不少,不知道代扣单位是哪里出了问题。2、假如按照四年的收入计算,蔡先生平均每年的收入约为257840.2元(这里简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97840.2元。就算不考虑任何扣除项,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7840.2*20%-16920=22648.04元四年的话,就是90592.16元这里已经是按照最低扣除的假设计算,实际上要扣除“五险一金”、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等扣除后,要交的个人所得税是低于这个数字的。所以说,这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法治新闻让人看得一头雾水。我估计,这里面肯定有什么特殊的计税方式,或者有其他情况,所以才会导致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按照一年计算,还是分解到四年计算,都显得畸高。这样的新闻,给人的感觉就是:​高级打工人辛辛苦苦四年收入百万,单位赖账,好不容易打赢官司,单位阴他一把,按一年收入代扣32.7万元个税,而税务局揣着明白装糊涂,欣然领受,且不接受复议。当事人无奈起诉到法院,法院主持公道,分四年计算收入,返还4.7万元,但依然要交28万元个税。即使是在法院主持公道的情况下,综合个税率依然达到28%?这到底是弘扬税法,还是吓阻老实人依法申报,依法纳税?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邹谈

邹谈

欢迎大家关注我,给我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