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云南农民因奸杀被捕,10个月后真凶落网,他已被打成7级残疾

虞子侃闻 5天前 阅读数 3 #社会

“请问那位小女孩的发丝延伸至何许长度?”

对于这个问题,我给出的回答是:“我不清楚。”

“记住,长度是40厘米,若检察院询问,务必如此回答。”

请问那位小姑娘身着何种服饰?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不清楚具体情况”。

请穿着红色的服饰。

那位小女孩的钱夹内究竟藏有多少金额?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不清楚具体情况”。

"金额是六百元……"

难以设想,在引领奸杀犯至犯罪现场辨认时,警方与罪犯之间所进行的交谈内容。

这名奸杀犯面对审讯一问三不知,竟需警察逐一告知详情,实属匪夷所思。

这个奸杀犯并非傻子,他清楚自己的清白。事实上,他是被屈打成招的,那桩奸杀案,与他毫无干系。

命运多舛,2002年,一个无辜的放牛娃竟遭遇了意想不到的灾难,仿佛苦难专挑这不幸之人下手。

2002年9月4日,王树红前往丘北县途中,刚下车即被一人拦下。对方自称公安局人员,并出示画像询问:“此人可是你?有无犯罪记录?”

听到那话,王树红急忙审视画像中的人物,发觉与自己毫无相似之处,慌忙摆手否认:“不是我,我没犯过法!”

然而,他丝毫不信王树红的解释,直接说道:“有事,跟我到公安局一趟!”言毕,便带着王树红前往了公安局。

事后,王树红方得知,那位名叫刘自春的人,实为县刑警大队的副队长。

王树红原以为刘自春带他回去只是简单询问,问明情况后便会释放他,未料这一去,竟足足被扣留了296天。

8月9日,丘北县锦屏镇乐安旅馆发生命案,一名卖淫女朱永琼在宾馆内遭奸杀。

宾馆老板发现人命案后迅速报案,县里高度重视,即刻组建专案组负责调查。该专案组组长由刘自春担任,负责全权处理此事。

接手案件后,刘自春迅速调查,依据旅馆老板及住客信息绘制了嫌疑人画像,并据此搜寻,最终锁定了王树红作为嫌疑人。

被捕后,王树红方知自己竟被怀疑为这宗奸杀案件的凶手。

面对未做过的事,王树红在初次审讯时坚决否认,并提及几位乡亲的名字,声称他们能证实他整天在村里放牛,以此自证清白。

然而,在某些时候,这种实话在特定环境下,却会被视为“狡辩”或“不诚实”。

刘自春未轻信王树红之言,当即采取了严厉的审讯措施,对其进行了深入且强有力的盘问。

他设立了3个审讯小组,持续对王树红进行审问。前两组组长李光兴、卢梁甲均为刘自春心腹,逼供手法源自刘自春,一脉相传。

安排他们两人先行,意在给王树红一个震慑,使其初尝苦楚,从而更容易使其开口。

审讯时,王树红始终不肯吐露实情,审讯人员便采取了极端手段,包括手摇电话电击、木棍殴打、绳子勒颈等,各种酷刑均被用于逼供。

在李光兴组审讯时,王树红尚能支撑。但卢梁甲接手后,王树红已近虚脱。为求自保,他不得不认罪,承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王树红终于认罪后,卢梁甲兴奋异常,即刻致电上司刘自春禀报:“搞定了。”

听后,刘自春满心欢喜,立刻赶往审讯室,他亲自握住王树红的手,坚持让王树红在笔录上按下了手印。

笔录记录:8月28日10时许,王树红赴安乐宾馆寻女性,商定价钱后,朱永琼随其入房。但王树红无力支付,随后强行与朱永琼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朱永琼向王树红索要40元嫖资,王树红拒绝支付,两人因此争执起来。情急之下,王树红用包带将朱永琼勒死。

尽管王树红已认罪,但他对案发细节全然不知。因此,出现了警察向奸杀犯逐一询问并叙述现场情况的场景,如文章开篇所述。

指认现场后,王树红被羁押于看守所。刘自春仍感不安,遂携卢梁甲前往,再次审讯王树红,并叮嘱其因女孩体貌特殊,检察院询问时要按他们的指示回答。

王树红在县检察院提审时因恐惧未喊冤,但该案仍被检察院驳回。究竟是何缘由导致这一结果?

县检察院接收卷宗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件存在诸多漏洞,处理得极为不周。

首先,警方未展示王树红与现场指纹的对比结果,这本是证实其为凶手的关键证据,却未被呈现。

其次,案发现场发现了凶手遗留的半透明可疑物质,但关于该物质的提取与送检结果,目前尚未给出具体信息。

第三,警方未在王树红家发现凶手所穿鞋履,也未寻获作案工具,同时,凶手抢走的赃款也毫无踪迹。

此案仅凭王树红口供,缺乏其他证据。且王树红所述与知情人描述的凶手形象不一致,成为关键疑点。

凶手操广西口音,而王树红说的是彝族语言,且其相貌与知情人所述大相径庭。

王树红家属寻得十余人按手印证实其当天在村中,据此,县检察院将案件驳回。

县检察院惊讶地发现,数日后,当地警方未加补充便再次提交案件。此次,县检察院未加阻拦,直接送至文山州检察院,因命案管辖权不在其处。

幸运的是,审理此案的文山州检察院检察官极具责任心,他对案件的处理极为谨慎,反复斟酌,确保无误。

阅卷过程中,她发现问题:虽有诸多“证据”指向王树红故意杀人,但她仍秉持负责精神,细心搜寻,期望找到能证实嫌疑人无罪的材料。

经调查发现,缺失四项关键证据:血型检验报告、勒死死者的挎包带、嫌疑人现场球鞋,以及王树红所述抽屉内剩余的280元赃款均未找到。

血型、DNA等证据,县检察院已提及,为何未给王树红进行检测?

DNA检测已证实,现场遗留物非王树红所有,但刘自春等人仍固执地认为王树红即为凶手。

文山州检察院因疑点紧急提审王树红,面对询问,王树红坦承自己是遭刑讯逼供后认罪的。

州检察院信任王树红的陈述,鉴于当时她腰部已严重受损,无法直立,这一事实增强了其证言的可信度。

返回后,州检察院着手调查此案。丘北县公安局为确保证据确凿,补交了一些材料,然而这些材料均无法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2003年6月1日,该案件遭退回至丘北县公安局,要求其进一步补充侦查。

然而,6月24日,真凶意外落网,此时丘北县尚未能提供任何有用信息。

2003年6月24日,丘北县六挂上寨村的23岁村民王林标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不巧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捕后,他供述,2002年8月,他窜至丘北县安乐旅馆,用自行车刹车线杀害一名女子,并抢夺了103元现金。

血液检测结果显示,王林标为杀害朱永琼的真凶,据此警方证实,先前被疑的王树红实属冤枉。

2003年7月11日,随着凶手被捕,真相得以揭露,丘北县警方依据“侦查失误”释放了无辜的王树红,此时他已被错误羁押长达296天。

一个人无端被关押近10个月,岂能就此作罢?绝不可能,因这漫长的十个月里,王树红已残疾,腰再也无法挺直。

检测显示,王树红胸11、12及腰1、2椎体存在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弯曲达130度,畸形显著,活动能力受限超85%,判定为7级残疾。

腰部残疾,活动能力丧失85%,对农民王树红而言,无疑是沉重打击。且他当时年仅28岁,未来人生道路漫长,情况更为严峻。

获释后,王树红因治疗花费巨款,认为责任在当地公安,应由他们承担。因此,他前往当地公安部门,要求给出合理解释。

警方回应称,批捕决定由检察院作出,如有异议,建议当事人直接联系检察院进行沟通。

然而,此事岂是能轻易推脱的?致使农民伤残,国家岂会坐视不理?他们未曾料到,这桩冤案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不久,后果显现,对王树红进行审讯的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三人遭到刑事拘留,案件于2005年6月进入庭审阶段。

开庭时,王树红拄杖到场,观其眼神便知,他对那些曾刑讯逼供的警察怀有极深的憎恨。

最终,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三人因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不得不承认,此判决显得过轻。考虑到他们几乎夺去一人生命,还致其残疾,这样的惩处,何以足够?

让王树红更为心酸的是,他仅获赔1.6万余元,这笔钱连医疗费都覆盖不了,更不用说用来补偿他的其他损失了。

王树红因赔偿金额过低,采纳律师建议后,决定提出6万元的索赔要求。至于这一索赔能否成功,目前尚无确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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