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讯】2012 年,长春市民徐先生通过正规二手车交易渠道,花费 45 万元购得一辆途锐轿车,并经长春市车管所审核完成过户手续,取得车牌号吉 AYD755。此后三年间,该车正常通过年检、办理保险,使用过程未出现任何异常。
2015 年 7 月 31 日,徐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珲乌高速长春东站口时,被吉林省高速公路相关部门执勤人员拦下核查。经吉林省相关部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吉公鉴〔痕〕字〔2015〕41 号)证实,该车现车体识别代号(VIN)系人为凿改形成,原始车架号与登记信息不符,执勤人员遂以 “涉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 为由依法扣押车辆。
车辆被扣后,徐先生始终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他表示,购车时已通过正规过户流程,车管所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审核,作为善意购车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为车辆凿改隐情承担责任。在此后的六年里,徐先生多次向高速公路长春相关部门询问处理进展,均被告知 “案件正在调查中”,车辆长期处于 “扣押无下文” 状态,既未收到没收、销毁等处理决定,也未获车辆返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先生走上维权之路。2016 年,他因车辆扣押问题起诉长春市车管所行政行为违法,不料案件立案后,绿园区某院以 “当事人申请撤诉” 为由终结审理。经核查,撤诉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徐先生本人所写,系他人伪造,这一情况不仅阻碍了维权进程,也让他对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产生质疑。
2022 年 1 月,徐先生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高速公路长春相关单位扣押车辆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退还车辆及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查封、扣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判决指出,高速公路长春相关单位 2015 年 7 月扣押车辆后至今未予处理,已构成超期扣押,确认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但因徐先生主张扣押行为整体违法的举证不足,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2023 年,徐先生依据生效判决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车辆被扣期间的损失及车辆本身价值。然而截至 2025 年 12 月,三年时间里,法院始终未对该国家赔偿申请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徐先生的维权仍无实质性进展。目前,他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某院信访处提交相关材料,请求督促纠正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等待明确回应。
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超期扣押车辆已被法院依法认定违法,相关部门应及时纠正错误,依法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司法程序的公正规范是维护法治公信力的重要基础,伪造签名撤诉、国家赔偿申请压案不立等行为,均违反了司法程序基本要求,不利于法治环境的建设。
截至发稿,徐先生仍在等待车辆返还及相应的公正处理结果。他呼吁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依规解决争议,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与法治尊严。相关事件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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