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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有这些事由的,法院无需阅卷可径行裁定再审!

为提升司法效率,避免繁琐的审查流程,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特定事由申请再审,且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

为提升司法效率,避免繁琐的审查流程,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特定事由申请再审,且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法院可以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再审。

那么,有哪些事由,法院可无需阅卷可径行裁定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当原判决、裁定在法律条文援引、解释或适用范围上出现偏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时,即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种情形下,迳行裁定再审能快速纠正错误,避免因对卷宗的重复审查而浪费司法资源。

二、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若原案件受理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受理并作出判决,即构成管辖错误。管辖错误的,法院可不经审阅原审卷宗,直接裁定再审,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如合议庭成员未达到法定人数,或者陪审员参与审理不符合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如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却未回避,都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若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供了审判组织组成文件、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材料,足以证明存在上述问题,法院可迳行裁定再审。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当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法院通知错误等不可归责于自身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时,当事人申请再审,若提供了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证明、未参加诉讼原因的相关证据等材料,法院可直接裁定再审。

五、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原判决、裁定的作出往往依赖于其他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如生效的仲裁裁决、另案判决等。当这些关键法律文书因错误被撤销或变更时,原判决、裁定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交了撤销的相关文件,法院依据此材料,无需审阅原审卷宗,即可认定再审事由成立,迳行裁定再审。

六、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分决定确认的

当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已被生效裁判或行政处分决定确认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只需提交相关生效裁判或行政处分决定,法院即可据此迳行裁定再审。

七、其他不需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法律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其他不需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例如,案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如未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导致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供了未收到通知的相关证明,且该程序违法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可认定此类案件属于“其他不需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迳行裁定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再审的规定,是司法效率与公正平衡的体现。它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错误裁判能得到及时纠正,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提高了再审程序的运行效率。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来源:周军律师聊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