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海味案件的降税实例

刑事律师梁栩境 2周前 (03-16) 阅读数 0 #推荐

走私海味案件的降税实例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走私海味案件,通过证据方面对碰的分析,排除部分走私行为,从而扣减大量偷逃税款。本案在侦查之初,原指控的偷逃税款达4600万元,后通过分析税款构成逻辑,对碰不同类型的基础证据,从而划定证据上能够相互印证的犯罪期间,最终还原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相应税款。

在税款扣减的同时,由于犯罪期间的缩短,当事人在案件整体的参与程度上的认定亦产生变化,原主犯的定性产生变更,最终认定为从犯,获减轻处罚。现就本案情况进行介绍说明。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走私海味案件,当事人在某地某路经营一家海产品商店,主要销售鱼翅、花胶、鱼肚等商品。货物来源上除了来资源东南亚及中东地区,还有国内交易的部分,同时亦会从事代售、寄售等业务。由于长期交易、联系的境外货商因走私被调查,当事人家族亦牵涉其中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末段,办案部门计核后涉嫌偷逃税款超过5000万元,其中当事人需承担4600万元的部分。

考虑到本案偷逃税款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且当事人由于一定程度上管理家族生意,若根据侦查阶段的相关认定进行定罪,其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及审判情况,不排除最终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案件分析

介入本案并进行会见后,当事人曾经提到,其是在2020年后由于海味店持续亏损、负债,才开始参与到家族的经营,在以往的时间内均与最初被拘留的境外销售方经营其他业务,并未参与到走私行为中。对上述辩解,笔者认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后续的辩护过程中亦基于辩解的内容及时间段出发,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观点。

要达成降低当事人刑责的目的,需从税款扣减、主从认定以及单位犯罪三方面出发进行,而上述观点均与当事人自身的辩解息息相关。

税款扣减方面,需结合本案税款构成进行分析,阅卷后发现证据体系中存在三项核心,分别是提起交易的聊天记录、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流水以及交易末段的接货记录等。三项证据均能够反映交易链条的部分内容,三者结合下完成一项走私行为。因此考虑走私行为是否客观存在以及对应数额能否纳入计税依据,需考虑证据对碰后三项是否同时存在,若缺失某一项均不能得出交易存在或已完成的结论。

主从认定方面,当事人为货主,在当地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中对货主一般会认定为从犯,但由于其是境外销售方的最大客户且缺失存在部分不利的联系情况,因此现阶段被认定为从犯。达成从犯认定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结合税款情况,只要税款降低即参与时间段降低,此是所起作用可被认定为较小,具有认定从犯的可能;二是还原当事人所述的2020年后才全面参与经营的客观事实,证明以往实际上由他人负责的情况。

单位犯罪方面,可通过注册的商业实体资料,以及海味店中的国内货物占比等情况,从而论证具有“其他合法业务”,而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结论。

三、辩护意见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对应的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偷逃税款部分。三项核心证据的总持续期间为12年,即从2012年起到2024年止,但若逐项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其中不能完全佐证偷逃税款的情况。如反映走私行为启动的聊天记录,虽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但却没有对应的流水以及接货单予以副证;如流水以及接货单等关键文件,以此为基础数据总结的采购数据、费用统计以及费用确认等所反映的犯罪时间段各有不同,仅有部分时间段对应的证据达到完整、客观的评价标准。

因此在对三项核心证据以及对应形成的副证材料进行对碰比对后,发现证明走私行为开始、过程、结束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的时间段仅有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一年时间,故只应认定该一年时间下对应的偷逃税款。

其次,关于主从犯部分。一方面,偷逃税款的认定应与主从犯进行关联,若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偷逃税款产生大幅度降低,意味着其参与程度亦发生变化,故应降低其认定,将其划分为从犯;另一方面,涉案行为的货物性质较为复杂,国内、国外货物同时存在,且有大量经过多次交易的来源不明货物,因此当事人对货物的状态认识必然是模糊的,与一般情况下积极参与走私行为的人员不同,不应认定为主犯。

四、案件结果

本案进入第二阶段后笔者针对上述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办案人员表示基本认可,最终在移送审判时,涉案犯罪期间定为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偷逃税款从4600万元降低至360万元,同时将当事人认定为从犯。

然而较为可惜的是,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海味店的相关注册信息,因此单位犯罪的观点并未被采纳,否则在360万元偷逃税额的情况下,由于并未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的刑责能够进一步降低。

偷逃税款降低后,认罪认罚程序便具有意义,办案人员提出五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提到若当事人能够退回部分税款,可进一步降低量刑空间。由于当事人希望寻求更低的刑期,因此最终并未就认罪认罚问题达成具结。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对于税款、主从认定等均基本采纳,最终予以当事人相对较轻的刑期。

走私案件的税款扣减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分为事实以及数据两部分。事实部分主要至行为人的参与时间及程度,通过对走私罪名涉案深浅程度还原其应承担的责任;数据则主要至走私核税的数字问题,包括如成交价格以及所应适用的税种、税率等。

本案的扣减主要从事实角度出发,通过还原当事人对业务的责任时间范围从而降低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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