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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定“提前离职不享年终奖”,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许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写道:“提前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这样的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近期,某二审法院审结了一起

许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写道:“提前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这样的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近期,某二审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提前离职引发的年终奖纠纷案件,最终基于双方约定及公平原则,判决支持了员工关于年终奖的诉求。以下我们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深入剖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单方调岗引发争议,员工拒绝赴外地工作 2023年10月8日,胡浩(化名)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胡浩在某市从事指定工作计划,如需变更工作地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时,双方签署的《薪酬确认函》载明其薪酬构成:基本工资每月15000元(税前),绩效工资每月5000元(税前),年度奖金基数每年80000元(税前)。

2024年9月28日,公司突然向胡浩发出《调岗通知函》,称因原办公点撤销,决定将其调往外地分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并要求其次日到新地点报到,逾期将按旷工处理。胡浩立即回复表示反对,强调自己及家庭均长期生活于本市,异地调动将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拒绝该调岗安排,要求公司要么按原条件履行合同,要么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以胡浩“累计旷工4天”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胡浩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多项权益,包括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终奖金。

一审判决:认定解雇违法,但未支持年终奖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未与胡浩协商一致,也未额外支付代通知金,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胡浩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4843.62元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4418元。关于年终奖部分,法院认为胡浩未举证证明其符合领取条件,故未予支持。

二审转折:法律更重实质公平,年终奖应予兑现 胡浩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重新审视:

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指出,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变更需“协商一致”的约定属于核心条款。公司未协商即强行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雇,已构成违法解除。

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胡浩提供的工资记录,法院认定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9124.77元。因其工作满一年仅超出3天,依法应视同工作满一年半,公司应支付赔偿金57374.31元(即3个月工资的两倍)。

年终奖应否发放 尽管公司主张胡浩在发放日前离职不符合制度规定,但二审法院强调:用人单位虽有权自主制定奖金发放规则,但仍须遵循公平原则。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年度奖金基数,且胡浩离职系因公司违法解除所致,其实际工作时间已满一年,履行了相应劳动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胡浩应当享有该年度对应的奖金权益,判决公司支付年终奖80000元。

案例启示:规章制度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发放年终奖,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员工绩效等设定发放条件。然而,任何内部规定都不得排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亦不能排除公平原则的适用。尤其在员工非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况下(如单位违法解雇),法院往往会结合离职原因、工作时长、贡献程度等因素,判定劳动者是否具备享受年终奖的实质条件。

本案中,胡浩因公司违法调岗并遭解雇,未能工作至年终奖发放时点,该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二审判决依据双方约定及公平原则支持其奖金请求,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也警示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 “提前离职无年终奖”这类条款并非绝对有效,其合法性必须放在具体情境中审视。如员工离职原因归于单位,且已履行主要劳动义务,法院仍可能依据公平原则与事实约定支持劳动者获得相应奖励。企业和员工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与制定制度时明确权责,避免因规则不公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