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最高院驳回中国红牛关于要求确认17枚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之后,中国红牛的股东华彬集团基于《合资合同》的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简称“深国仲”)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在先使用的2枚商标(见下图)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
2023年,基于华彬集团所提交的新证据,在还原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深国仲作出裁决,认定“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

红牛饮料作为一款具有提神醒脑效果的能量饮料于上世纪60年代由许书标先生发明于泰国,1995年,许书标先生打算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却不得不面临以下阻碍:首先,在泰国生产的红牛饮料添加剂及咖啡因远超我国限制,因此不能进口到中国;其次,许书标先生设立的海南红牛依据泰国的红牛饮料配方申请生产批文,却得到“阉割”版的配方,达不到功能属性更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最关键的是,金华斗牛游乐中心(简称“金华斗牛中心”)已在1994年取得斗牛注册商标,因此含有斗牛图案的红牛图文商标无法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只有英文“RedBull”商标获得注册。所以,许书标先生投资的海南红牛自成立后无法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1.中食公司获得卫生部生产批文并投入给中国红牛,形成了中国红牛的产品。
1995年3月,许书标先生与严彬先生开展合作,开发红牛饮料项目。严彬先生最终说服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简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浩公司”)共同参与项目合作,中食公司、中浩公司经过调研论证、配方改良,最终获得卫生部批文对于中国红牛饮料的生产批文。深国仲裁决认定,该批复确定了该款饮料配方的成份含量,所载的饮料即为这个红牛的产品。

2.中浩公司购买了“斗牛”商标,并投入给中国红牛,涤除了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双牛图”、“Red Bull”及“红牛”字样的简体字商标的障碍。
为解决“斗牛”商标的障碍,1996年1月,中浩公司利用与金华斗牛中心同属于轻工系统国有企业的便利,与之建立联系,协商购买斗牛商标。但此时,金华斗牛中心已经将“斗牛”商标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了金华市乳品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华乳品公司”),严彬先生委托中浩公司与金华斗牛中心、金华乳品公司共同协商购买斗牛商标,相关资金由严彬先生个人垫付,最终于1996年1月签署购买斗牛商标的三方协议:1996年1月13日,三方共同签署《关于转让金华“斗牛”注册商标的三方协议》,约定金华斗牛游乐中心将第675058号斗牛注册商标 所属第32类商品中“汽水”、金华市乳品实业有限公司将所属“果汁”的所有权以三万元转让给中浩公司,并承诺对中浩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即中国红牛)在果汁、汽水等饮料上使用与斗牛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采取法律行动。

3.中国红牛自成立即开始实际使用简体字商标,中国红牛使用该简体字商标的时间先于泰国天丝商标注册时间,且一直处于实际使用状态。
1996年开始,中国红牛产品使用带有“双牛图”的商标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换言之,通过中国国有企业的努力,涤除了中国红牛产品使用“双牛图”的障碍,也涤除了红牛商标注册障碍,中国红牛便开始使用至今并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双牛图”+“Red Bull”+简体字“红牛”商标。

4.中国红牛产品上在先使用了自己的简体字红牛商标,而且早于泰国天丝繁体字红牛商标获得注册的时间,中国红牛使用的并非泰国天丝的商标。
该枚简字体商标被中国红牛使用至今,中国红牛的股东约定为中国红牛的资产。在1996年中国红牛使用“双牛图”+“Red Bull”+简体字“红牛”商标近1年之后,泰国天丝带有“双牛图”的商标才得以注册。对此,深国仲作出如下认定:(1)从商标使用的源头上看,中国红牛自成立即开始实际使用简体字商标。(2)中国红牛使用该简体字商标的时间先于泰国天丝商标注册时间,且一直处于实际使用状态。(3)中国红牛使用的字迹的简体字商标并非泰国天丝在1996年11月才注册完成的繁体字商标。


5.基于以上事实,深圳国际仲裁院明确裁决中国红牛产品上实际使用的红牛简体字商标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

根据该仲裁裁决的认定,中国的红牛饮料商标并非是泰国天丝的红牛商标在中国市场的简单延续,而是泰国红牛商标、斗牛商标、多种商标元素的集合所产生的一个全新的商标,是中国红牛中的中方股东利用其身份优势和政策优势、的成果。
深圳国际仲裁院基于商标的来源、股东的投入、中国红牛在先使用的客观事实,已经做出裁决,认定中国红牛产品的两枚商标归中国红牛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因此中国红牛一直使用的商标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