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徐某听信“放生可积德”的说法,通过中间人刘某购入2.5万斤鲇鱼,计划投放至常州市钱资湖。因行为异常被群众举报后,徐某转而选择长荡湖,趁无人之际将全部鲇鱼倒入湖中。然而,这些鲇鱼属热带物种(原产非洲尼罗河),无法适应本地水温,短短数日内便大面积死亡,湖面漂浮死鱼超2万斤。当地渔政部门耗时10天打捞,耗费大量公共资源。

经调查,徐某投放的鲇鱼为外来物种,若存活可能对本地生态链造成不可逆破坏。尽管其辩称“出于善意”,但行为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生物安全法》。最终,法院判处徐某承担5.8万元生态修复费用。


近年来,“放生乱象”频发:有人放生鳄雀鳝、毒蛇,甚至将陆龟抛入河流。此类行为非但无“功德”,反而导致三类恶果:
破坏生态平衡:外来物种缺乏天敌,可能引发本地物种灭绝;
浪费社会资源:清理死亡生物需动用大量人力物力;
违背科学伦理:将人工养殖动物盲目野放,存活率极低,实为“杀生”。
“放生”本为善举,但若缺乏科学认知和法律意识,便会沦为生态灾难的推手。此案警示公众:敬畏自然,需以理性为前提;所谓“祈福”,更应通过合法、可持续的方式实现。
本文来源:综合央视新闻、生态保护法规等公开资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