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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亲友间打麻将会不会构成犯罪?解析聚众赌博罪

每逢新春佳节,亲友团聚之时,麻将桌上往往洋溢着欢声笑语。这项拥有深厚民间基础的娱乐活动,已成为许多人节日休闲的重要组成部

每逢新春佳节,亲友团聚之时,麻将桌上往往洋溢着欢声笑语。这项拥有深厚民间基础的娱乐活动,已成为许多人节日休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牌桌上的筹码从“贴纸条”、“钻桌子”变为现金财物时,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便随之浮现:亲友间的麻将娱乐,究竟何时会逾越法律边界,触碰“赌博”乃至“赌博罪”的红线?在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中,厘清娱乐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社会风尚,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赌博行为的法律定义与层级划分

从法律视角审视,涉及财物的麻将活动并非一概而论。我国法律对相关行为的规制呈现出清晰的层级性。

首先,是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行政违法赌博行为。 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核心是“赌资较大”。何谓“较大”?全国并无统一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例如,有的地区可能规定人均赌资200元以上即构成“较大”,有的地区标准可能更高。春节期间,亲友间若以小额彩头助兴,但累计金额达到了当地规定的“赌资较大”标准,即便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其次,是触犯《刑法》的赌博犯罪行为。 这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是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二是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与亲友麻将直接相关的主要是“聚众赌博”的认定。

二、“聚众赌博罪”(即赌博罪中聚众赌博情形)的司法认定标准

“聚众赌博”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与亲友麻将相关性的分析:

· “组织”行为是关键:刑法打击的重点是“组织者”,即召集、联络、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或直接参与赌博获利的人。单纯的参与者,一般不构成此罪(除非是以赌博为业)。

· “营利为目的”是核心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钱财,而非娱乐消遣。亲友间以娱乐为主,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很难认定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营利目的”。

· 数额和人数是量化标准:必须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抽头数额、赌资数额或参赌人数标准。春节期间,亲友间临时性的麻将活动,通常难以在短时间内累计达到“抽头渔利5000元”或“赌资累计5万元”这样巨大的数额,参赌人数也多为固定几人,极少达到“累计20人”。

因此,纯粹的、小范围的亲友麻将,即使涉及财物,通常不满足“聚众赌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区分“娱乐”与“赌博”的关键要素

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判断亲友麻将是否违法、犯罪,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进行实质性区分:

1. 目的动机:是以娱乐消遣、联络感情为主,还是以营利获利为根本目的。前者输赢结果对参与者心理影响较小,后者则对输赢高度关注。

2. 参与主体:是否仅限于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具有封闭性,还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

3. 输赢数额:彩头大小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明显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日常娱乐的承受能力,或者有“输赢巨大”的刺激。

4. 行为频率与场所:是逢年过节偶尔为之,还是在固定场所、固定时间频繁进行,具有“常态化”特征。

5. 组织特征:是否存在明确的组织者、提供固定场所和用具、有抽头渔利等“经营”特征。

一般而言,亲友间在家庭等私人场所,于节假日期间,以小额彩头进行的麻将活动,被视为正常娱乐的可能性较大。但若彩头数额巨大,或有人从中抽头获利,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四、春节期间的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尽管纯粹的亲友麻将入罪风险较低,但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当前部分地区对赌博行为保持高压整治的态势下,建议公众注意:

1. 了解并遵守本地规定:关注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赌资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确保娱乐活动的输赢彩头不超过该标准。

2. 坚守娱乐初衷:明确活动的性质是亲友联谊,避免形成以赢钱为目的的氛围。可以采取设定输赢上限、用筹码代替现金事后不结算、或将“彩头”用于共同聚餐等方式。

3. 避免“聚众”与“抽头”: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仅限于亲友熟人。绝对避免组织不特定人员参与,更不应从牌局中“抽水”获利。

4. 警惕性质演变:即使是亲友间,若长期、频繁进行,且输赢金额累计巨大,也可能引起关注,甚至可能滑向违法边缘。

五、结语

麻将作为一项传统文化娱乐活动,其存在本身并不违法。法律所禁止和打击的,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赌博行为。春节期间,亲友相聚,适度娱乐,本是其乐融融之事。

关键在于把握“度”的界限。这个“度”,既是道德的尺度,也是法律的标尺。在享受传统习俗带来的欢乐时,心中常存一份对法律的敬畏,自觉抵制赌博恶习,才能确保节日的祥和与家庭的安宁。让麻将声传递的是亲情与欢笑,而非涉赌的担忧与风险。这既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风尚的维护。在法治的框架内传承和享受民俗,方能真正实现欢度佳节、和谐美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