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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伪报品名走私白糖

背景介绍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 年第4 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对进口白糖实施配额管

背景介绍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 年第4 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对进口白糖实施配额管理。其中配额内的白糖进口关税税率为15%,配额外的白糖进口关税税率为50%,

详见下图:

而我国对进口糖果原料预混粉并不实施配额管理,且糖果原料预混粉进口关税税率为10%,详见下图:

如糖果原料预混粉的原产地为东盟,则其进口关税税率为0,详见下图:

一、

不法分子针对白糖特别是配额外的白糖与糖果原料预混粉的巨大关税税率差,将白糖伪报为糖果原料预混粉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行为系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    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1.案情简介

王某、梁某(已在广西钦州另案起诉)、范某2(已在广西钦州另案起诉)三人为逃避国家对进口白砂糖的配额管理制度及关税,与泰国白糖供货商某公司经理“万才”(音译)共谋,将购买的泰国产白砂糖,由泰国某公司用虚假配方(白砂糖80%、葡萄糖15%、植脂末3.5%,赤藓糖醇1.5%)制作“糖果原料预混粉”(实际是将部分白砂糖打粉后与原白砂糖混合),之后,梁某制作虚假提单、发票、原产地证明等商业单证向海关报关进口。涉案白砂糖走私进口过程中,梁某负责联系以广西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进口货运代理,以钦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为报关企业;王某负责联系河北某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及进口货物收货人、出资人,并承诺与河北某公司进行利润分成。白砂糖走私进口后,除少量由河北某公司自用外,其余大部分由王某销售给国内买家用于生产冰糖等制品。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王某伙同梁某等人,利用河北某公司进口资质,伪报品名进口白砂糖16票共计1803吨,经海关依法计核,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5892534.03元。

2019年5月,王某又利用自己单独成立的邢台某公司(2020年1月份成立)以上述相同手法伪报品名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4票共计400吨。经海关依法计核,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1237430.49元。

2020年1月1日,王某被抓获。

2.律师分析

王某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进口环节税款,以伪报品名方式走私白砂糖,偷逃国家进口环节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二十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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