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树强拆案落判》
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行政强制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确认巩义市某镇人民政府2022年3月强制清除村民租赁土地上绿化树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因涉及耕地“非粮化”管控边界、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等焦点问题,成为观察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典型样本。
一、纠纷缘起:租地种树引发“非粮化”执法冲突
2018年,巩义市村民刘先生通过土地租赁协议,承包本村18.4亩土地开展农业经营,土地平整后,刘先生于2021年1月起在该地块种植920棵五角枫绿化树。

2022年2月22日,镇政府向刘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清理附属物通知书》,称其种植行为违反“耕地非粮化”管控政策(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5日内清除树木。因刘先生未主动配合,当年3月11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清除全部五角枫。刘先生本就是贫困家庭,出于脱贫的美好期望才做下种植决定,而现下面临的清除困境,将他再次推入泥潭之中。

刘先生认为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旋即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为:①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②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庭审交锋:土地性质与程序合法性成核心争议
(一)镇政府主张:“非粮化”执法具有合法性
镇政府辩称,案涉土地属于2018年立项的补充耕地储备项目,依据“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的政策要求,种植绿化树属于“非粮化”行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为佐证执法合法性,镇政府提交以下证据:
土地租赁协议:证明刘先生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生产”,种植绿化树属违约;
责令通知书:证明已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项目验收文件:证明案涉土地为补充耕地,需符合“粮用”标准。
(二)刘先生抗辩:执法程序与证据均存瑕疵
刘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指出,镇政府执法存在三大关键问题:
1. 土地性质认定无据:镇政府未提供《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或权属证明,无法证实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仅基本农田实施“非粮化”刚性管控,一般耕地的用途管制需结合实际判断。
2. 送达程序违法:镇政府称《责令通知书》采用“留置送达”,但未提供基层组织见证材料(如村委会证明)或全程录像,无法证明送达合法有效。
3. 行政强制程序缺失:强制清除前,镇政府未履行催告、听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属于“程序空转”。


三、案件启示:基层行政执法的“法治镜鉴”
该案暴露基层行政执法三大共性短板,为同类执法提供警示:
(一)“政策”≠“法律”:执法需严守上位法边界
部分行政机关误将“政策文件”等同于“法律依据”,忽视《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的刚性约束。本案中,“非粮化”政策的适用需以“基本农田认定”为前提,镇政府未完成核心举证,导致执法基础崩塌。
(二)程序正义是行政行为的“生命线”
送达不规范、催告缺失、听证省略……基层执法中“重结果、轻程序”现象普遍。本案中,镇政府因“留置送达证据链断裂”,直接导致执法程序违法,凸显“程序合规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底线”。
(三)行政相对人权利需实质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未得到实质尊重。本案中,刘先生始终主张“土地并非基本农田”,但镇政府未开展实质调查,亦未听取其意见,最终引发司法纠错。
四、强制执行与立案争议:录音揭示程序梗阻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先生遭遇立案拖延、沟通壁垒等问题,其与法官和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暴露出执行程序衔接漏洞:
向铁路运输某法院管理人员反映立案拖延时,被告知“线下立案需内部流转,3日内制发通知文书”但实际进度存偏差,折射执行立案环节信息不对称与效率滞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刘先生向中院反映“鲁庄政府执行复议的案件未予立案”一事,指出鲁庄政府已向他们申请延期立案,并提出借助执行机关发送执行延期立案的受理申请书,正在想办法筹集资金寻求和解可能性。
刘先生指出,承办法官助理曾向他提出调解,但最终未得到刘先生同意,刘先生借此机会询问自己的案件发回重审进度,对方表示并不清楚,仅告知“回去后给你问问”,然而三个月过去仍然无进展,且后续暂缓立案未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刘先生指出后对方却明确表示“你不是申请人,没有权利申请是否立案,也无权告知于你”。
刘先生不解,为何发回二审重审的案件可以暂缓立案,是否存在明文规定,政府部门又是如何得知暂缓立案?
五、后续影响:推动基层执法规范化改革
该案判决后,当地启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整改:
1. 流程补课:开展《行政强制法》专项培训,明确“送达、催告、听证”等23个关键流程的证据固定标准;
2. 联审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司法”土地性质联审平台,避免“一刀切”执法;
3. 监督前置:对耕地保护类执法行为,引入司法提前指导,降低违法风险。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强调: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该案警示基层执法者: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也需在法治框架内行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执法为民’的初衷。”
六、法治天平下的权力与权利平衡
本案的审结,不仅是个案的司法定分止争,更折射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命题——如何在“公共利益维护”与“公民权益保障”间寻求平衡。当行政行为经得起“证据、程序、法律”三重检验,法治的公信力才能真正扎根基层,执行环节中的立案拖延、和解壁垒等问题,也提醒司法系统:判决不仅要公正,更要“执行得彻底”,唯有打通“最后一公里”,才能让法治信仰真正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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