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毕节恒达九州商贸有限公司出口应征税货物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毕节恒达九州商贸有限公司出口应征税货物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4年,该公司出口镀锌钢管、钨铜块等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隐匿出口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相关税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89.14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74.3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因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及比例等情形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出口应征税货物,通过隐匿收入、不申报纳税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将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持续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税收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属于文件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两高一资”货物按规定属于出口应征增值税货物,应按规定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果隐匿销售收入,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则会被认定为偷税。依法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适用哪一个量刑档次,需要看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同时符合,如只有其中一项符合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适用和较轻的法定刑。
如果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是否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需要具备哪些情节?下列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郭某某逃税案
1.2.审理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贵州A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采取帐外经营方法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3685975.54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总额的56%,经税务部门催缴后仍未缴纳,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主动补缴所逃税款人民币3685975.54元,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案例二:孙某某逃税案
2.2.审理法院:安龙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黔西南州A合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取不申报纳税方式,逃避缴纳税款704880.03元,占应纳税额55.95%,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清的税额为671314.31元,该税额占应纳税税额的比例达53.28%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指使其员工不记销售收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从而逃避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逃税罪,应依法惩处。因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565.72元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故该部分事实不构成逃税罪的定罪事实,其余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以黔西南州A合金有限公司名义补缴部分税款、罚金、滞纳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逃税罪律师#
#毕节逃税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