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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男子聚餐醉亡,三名亲属因未尽照看义务被判赔19万

2023年12月14日,一场普通的家庭聚餐在云南昆明引发法律纠纷。27岁的朱某丙与堂哥朱某、表弟左某等11名亲友聚餐饮酒

2023年12月14日,一场普通的家庭聚餐在云南昆明引发法律纠纷。27岁的朱某丙与堂哥朱某、表弟左某等11名亲友聚餐饮酒后,因急性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随后将同桌11人起诉至法院,索赔77万余元。2025年5月7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认定8人无责,3名亲属因未尽照看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合计赔偿19万余元。

事发当天,朱某丙与11名亲友在呈贡区某餐馆共饮白酒约3500毫升,其中3人未饮酒。聚餐结束后,因朱某丙醉酒严重,组织者朱某安排李某丁驾车送其到酒店休息。但朱某丙拒绝入住,朱某遂指示李某丁将其带至酒吧停车场,并要求 “开条车窗缝让他躺着”。

从23时20分李某丁将朱某丙独自留在车内,至次日1时许首次查看,近两小时内,朱某、左某、李某丁三人未采取任何照看措施。当李某丁发现朱某丙已无法唤醒时,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其呼吸心跳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朱某丙因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死亡,血液检测显示其乙醇浓度高达461.34mg/100ml,远超致死量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等8人在聚餐中无劝酒、灌酒行为,且朱某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负责,故不构成侵权。但朱某、左某、李某丁三人作为共饮者和同行者,在明知朱某丙醉酒的情况下,未履行必要的照看义务:

未及时送医:朱某丙被独自留在车内长达两小时,期间三人未查看其身体状况,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组织者责任加重:朱某作为聚餐发起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指示李某丁将醉酒者留在车内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因果关系成立:尸检报告、病历资料及警方调查均证实,朱某丙的死亡与过量饮酒直接相关,而三人的不作为延误了救治,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认定朱某丙本人承担主要责任(80%),朱某、左某、李某丁分别承担 8%、6%、6% 的次要责任。经核算,朱某丙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93.5万元,具体赔偿如下:

朱某:赔偿7.8万元(已支付2万元,尚需支付5.8万元);

左某:赔偿5.9万元(已支付820元,尚需支付5.8万元);

李某丁:赔偿5.9 万元。

本案凸显了共同饮酒行为中的法律风险。根据司法实践,共饮者需履行 “三重义务”:饮酒时的提醒劝阻、醉酒后的安全护送、危急时的及时救助。法院特别指出,组织者在饮酒活动中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疏忽导致损害后果,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此前已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排除刑事犯罪可能,明确事件性质为民事侵权。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性,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