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关键词:苏州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吸从犯出罪 情节显著轻微 受雇参与少量环节 苏州非吸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经济犯罪中的高频罪名,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普通参与人员、受雇辅助人员的定罪量刑,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执业26年、深耕苏州刑事辩护领域的笔者,结合何某林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改判无罪案,拆解非吸从犯的定罪边界与出罪路径,为苏州地区涉非吸案件的企业人员、普通雇员提供专业指引。
一、案件核心脉络:受雇参与财务辅助,二审改判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某投资公司未经批准,通过发传单、打广告等方式向93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1.06亿余元,尚有7138.5万元未清偿,被告人何某林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财务事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认定其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何某林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其并非财务总监,仅2014年1月至9月受雇指导会计做账(月薪酬1500元,累计1495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保管并收支公司6张银行卡,未参与融资招揽、对外宣传等核心环节,案涉未清偿金额实际为6276.48万元。最终,法院以其仅受雇参与部分环节、领取少量报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改判无罪。
二、司法核心争议:非吸从犯定罪的三大关键要件
本案核心争议是受雇从事财务辅助的普通人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法院从三个维度厘清边界:
(一)主体地位:否定核心责任身份
认定非吸共犯,需看行为人实际地位与作用,而非名义身份。本案中,虽有公司人员称何某林为财务总监,但无证据证实其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结合其月薪酬仅1500元的实际,与普通财务总监职权、薪酬差异明显,其辩解成立,法院否定其核心责任主体身份。苏州司法实践中,也会重点审查名义身份与实际职权、薪酬的匹配度,排除名义管理人员的核心责任。
(二)客观行为:未参与核心环节,仅涉次要辅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求实施宣传、招揽资金等核心行为或提供实质性帮助。本案中,何某林仅从事指导做账、保管银行卡等辅助工作,虽与资金流转有关,但属于次要环节,未对犯罪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不符合共犯客观要件。
(三)情节轻重:情节显著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便提供少量帮助,若满足受雇参与、仅涉部分环节、领取少量报酬三大要件,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何某林被动受雇、仅参与辅助环节、仅领固定少量工资,无挂钩提成,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其无罪。
三、裁判规则提炼:非吸辅助人员的入罪与出罪边界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非吸受雇参与人员的双重规则,为苏州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引:
(一)入罪规则:明知非吸仍提供帮助并获相关收益,以共犯论处
行为人若明知他人实施非吸行为,仍主动提供宣传、财务等帮助,且收取与集资金额挂钩的提成、佣金,构成非吸共犯。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应当知道,结合是否参与核心决策、是否知晓公司无吸储资质等综合认定。
(二)出罪规则:受雇参与次要环节且仅领少量报酬,不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被动受雇参与,仅从事记账、保管等次要辅助环节,未参与核心行为,且仅领固定少量工资、无挂钩收益,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极小的,不认为是犯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苏州地区非吸案件风险防控与辩护指引
结合本案及苏州司法实践,针对企业普通雇员等高危群体,提出两点建议:
(一)事前合规防控:坚守三大底线
1. 核实经营资质:入职投资、理财类公司,务必核实吸储、融资资质,无资质却以高额利息招揽资金的,立即拒绝入职。
2. 明确工作边界:发现公司存在非吸行为,坚决拒绝参与宣传、资金招揽等核心环节,财务、行政岗位仅做好常规本职工作。
3. 拒绝违规收益:拒绝提成、业绩分红等与非吸金额挂钩的收益,仅收取固定合法工资。
(二)事后刑事辩护:紧扣四大要点
若被卷入非吸案件,可从四大角度辩护:一是举证自身为普通雇员,名义身份与实际职权不匹配;二是举证未实施核心非吸行为,仅从事辅助环节;三是举证系被动参与,对非吸行为不明知;四是举证仅领固定少量工资,无挂钩收益,系初犯、偶犯。苏州司法实践中,主动配合调查、退缴非法所得(若有),可增加出罪或从轻处罚概率。
五、结语:坚守精准追责,助力合规维权
非吸犯罪的打击重点是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人员,对被动受雇的普通辅助人员坚持精准追责。何某林无罪案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为苏州地区从业人员提供了法律警示与维权指引。若面临非吸相关刑事风险,可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制定针对性辩护与合规方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钦明律师: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26年,深耕苏州刑事辩护领域,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等疑难案件辩护与企业刑事合规,对非吸、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深入研究,凭借对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不起诉、无罪、罪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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