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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拖欠自然人劳务费,催讨时不慎将公司轿车损毁,破产公司要求赔偿,该自然人是否可以主张进行抵销?

问:破产公司拖欠自然人的劳务费,该自然人知道破产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随到破产公司催讨,不慎将破产公司停放在办公楼前的

问:破产公司拖欠自然人的劳务费,该自然人知道破产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随到破产公司催讨,不慎将破产公司停放在办公楼前的一辆轿车损毁,破产公司要求赔偿,该自然人是否可以主张进行抵销?

答:该自然人损毁破产公司的车辆是由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务,可以主张抵销。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