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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控告多地司法人员 指其枉法栽赃、恳请全国人大督办昭雪

近日,今年77岁的安徽来安县老人刁玉发,手持最“两高”的相关驳回申诉、申诉结果通知书,正式对两高本案办案人员及安徽省淮北

近日,今年77岁的安徽来安县老人刁玉发,手持最“两高”的相关驳回申诉、申诉结果通知书,正式对两高本案办案人员及安徽省淮北市多名公职人员人员提出刑事控告,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其诉求,依法督办本案,还其清白。据悉,刁玉发捕前系来安县广电局技师,大专文化,此次控告直指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栽赃陷害甚至劫财害命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控告人刁玉发,户籍地为安徽来安县汊河镇文山街道。其控告的核心背景,源于一份被其称为“蛮横栽赃”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认定,以及后续一系列被指存在违法违规的司法操作。此次被控告的人员包括:两高本案办案人员,以及安徽省淮北市涉及到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刁玉发请求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若最高检、最高法的审判人员能带我去国防科工委九一0厂,教我非法买卖民用爆炸物,只要能实现,我就承认本案‘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成立!”刁玉发在控告材料中情绪激动地表示,本案认定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完全违背法理、哲理和客观规律。

据刁玉发陈述,本案涉及的购买地点为国防科工委九一0厂,该厂改制后成立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徽省国防工办下属民爆上市公司,多次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是合法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刁玉发强调,民用爆炸物品作为特殊生产资料,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集体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可到国家指定单位购买,而到国防科工委九一0厂购买民爆物品,唯有依法购买这一种可能,根本不存在“非法买卖”的空间。

“民爆物品的买卖,必须经出售地公安机关依法核准,购买人无论有多大本事,都不可能‘非法’买到。”刁玉发认为,本案所谓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纯属栽赃陷害,更不存在所谓的“未遂犯”,因为在合法的民爆销售单位,任何违法买卖行为都无法实现,这正是本案的核心要害。

除了质疑“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合法性,刁玉发还提出了“劫财害命”的控告。其在材料中详细叙述了2005年10月17日的相关经过:当日中午,党保国持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盖章的空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与安徽雷鸣科化公司的陈英洽谈雷管购买事宜,陈英要求党保国填写相关品种和数量。下午14时左右,党保国派司机、毛春栓及刁玉发驱车将相关手续递交给陈英。当晚,淮北市公安局将上述证件传真至孝义市公安局,孝义市公安局于20时13分传真质证,确认证件上的印章为其现使用章,但证件样式不同。

刁玉发表示,此次传真质证已将其与购买雷管事宜进行了身份、行为切割,且2009年、2010年党保国也曾手写证明,明确本案买卖与刁玉发无关,请求法院依法纠正。但就在2005年10月17日20时13分之后,淮北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在安徽雷鸣科化公司内,实施了“雷管开票”、强行搜身、劫走60万元钱财,并将其押进审讯室的行为,刁玉发认为该行为已构成劫财害命的犯罪事实。

此外,刁玉发还控告相关人员存在栽赃陷害、贪赃枉法的行为。他指出,孝义市公安局出具的《购买证》明确规定,到本市以外购买民爆物品,必须经出售地公安机关在备注栏盖章后方能生效,而本案中的《购买证》备注栏至今未盖章,属于无效证件。但安徽雷鸣科化公司却在2005年10月21日违法开出《火工产品销售单》,各级法院竟以此为依据,认定刁玉发实施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其进行栽赃陷害和量刑。

关于贪赃枉法,刁玉发提出疑问:相关《判决书》《裁定书》中,为何没有提及一张528000元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的判决结论?他表示,自己从未对该缴款书进行过质证,认为相关人员是为了贪赃劫财,而谎报该款项已上缴财政。

刁玉发在控告材料中表示,相关办案人员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第263条【抢劫罪】。请求全国人大督办刁玉发的《控告》绳之司法害群之马!维护法制公平正义,还原劫财害命的真相,为其昭雪。同时,刁玉发郑重承诺,若系诬告,自愿承担一切罪罚。

据悉,刁玉发已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购买证》及《运输证》传真件复印件、党保国手写证明复印件、安徽雷鸣科化公司《火工产品销售单》复印件3张,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以佐证其控告主张。目前,该控告诉求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事件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