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子把老家的房子借给亲哥住,30年后拆迁,哥哥抢先签协议不成,竟要妹妹赔偿100万装修费否则不搬离

南方老纪 1周前 (03-13) 阅读数 0 #社会

武汉一女子因常年在外打拼,将老家的房子借给哥嫂居住,30年间,哥嫂从未给过任何租金。

然而当房屋要拆迁时,哥嫂不仅打算抢先签署拆迁协议,失败后,还以装修为由要求妹妹给100万补偿,否则拒绝搬离。

这起涉及亲情与财产的纠纷该如何解决?

案情回顾

黄女士一直在外打工,为了生计常年在外奔波,也在外面安了家,老家的房子自然也就空下来了。

一天,她接到了哥嫂打来的求助电话,电话那头,哥嫂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说他们住的房子快垮了,希望能借住黄女士在老家的房子。

回想起从小哥哥对自己的照顾,黄女士心里有些过意不去。

加上自己确实常年在外,房子空置也是浪费,于是她爽快地答应了哥嫂的请求。

就这样,哥嫂就搬进了她的房子居住,这一住就是30年。

在这漫长岁月里,哥嫂从未支付过分毫租金,黄女士也从未向他们提出过任何要求。

时光飞逝,一个意外消息打破了这份平静,黄女士的房子被列入了拆迁计划,即将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款。

令人意外的是,消息传来的第一时间,黄女士的哥哥竟抢先赶到拆迁办,想要以居住者的身份签署拆迁协议。

幸运的是,由于房产证上写的是黄女士的名字,这一企图未能得逞,拆迁办要求必须是黄女士办理手续。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当黄女士要求哥嫂搬离时,他们提出了一个让人吐血的要求:要么赔偿100万装修费,要么他们就不搬走。

他们还说这些年在房子里投入了6万元装修费用,如果不是他们居住和维护,房子早就破败不堪了。

突如其来的狮子大开口,黄女士心如刀割,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的善意之举,竟会演变成今天这般局面。

法律分析

对于房屋所有权问题。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即便黄女士将房屋借给哥嫂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她,任何人无权处分该房产。

关于哥嫂以装修为由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

《刑法》对敲诈勒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哥嫂以装修为由要挟索要远超实际投入的赔偿金,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

就房屋返还问题。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基于此,黄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哥嫂立即搬离房屋,同时可以就这30年的无偿居住要求补交租金。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升米恩斗米仇,黄女士完全可以拿了拆迁款走人,房子交给开发商,开发商有的是办法让哥嫂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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