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叫凶宅?问10个人可能都有着10种答案,其实在法律上也没有严格界定,所以每当涉及到房产买卖“凶宅”纠纷时,经常是双方各持一词,律师也是针锋相对,不同地方的法院判例也不同。
法律没定义,但是在越来越多的房产买卖纠纷中,逐步形成了一个大概的定义范畴,那就是“凶宅是指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凶杀、意外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死亡事件。而事件被知晓后,将会对购房者的心理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足以影响买卖价格或者买卖决定“。”

也就是说,“凶宅”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那么正常去世在屋内,是不算凶宅的。但是即使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也有着很大的争议,事件经过多长时间就不再算凶宅呢?之后一直有人住,还能继续算凶宅吗?房屋重新装修了,还能定义为凶宅吗?正是有着这些不明之处,所以最终还得让法律来处理此类纠纷。
最近广东清远佛冈法院刚刚审结了一单案件,2022年原告花了88万买入一套二手房,并且在9月份搬入居住。之后到了2023年的12月,也就是住了15个月之后,邻居告知新房东,原房东的妻子在此服毒自杀。

新房东自述产生了睡眠障碍,并且也开具了医院的证明,后来同家人一起搬离了该房屋,同原房东协商退房不成,于是向法院起诉原房东,并且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他依据的主要是《民法典》中的两条规定:
1.《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所以要求出售方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重要信息,如果故意隐瞒这一信息,就违反了诚信原则,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请求赔偿。不过出售方也答辩,妻子2018年去世后,之后出售方还在房内继续居住,到了2022年才开始卖房。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出售方也答辩说,自己没有使用任何欺诈手段,也是正常流程卖房,所以此理由也不成立。

最终法院认为购房欺诈的理由成立,被告没有如实向原告讲述房屋情况,所以最终判决被告返回购房款,并且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不过出售方真的很委屈,他们认为这是房价下跌惹的祸,虽然只有15个月,但是当地房价下跌很严重,房价缩水达到20%以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造成买方找了个理由去退房。
假如房屋价格持续上涨,即使屋内有人自杀,后面买房的房东会不会也如此要求呢?退回购房款将房屋交还给原房主。确实,在房价上涨的那20年间,就很少有着买方起诉的案例。建议法院对于凶宅,也应该有一些相对明确的定义。哪一寸黄土不埋人呢?凶宅也不可能永远是凶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