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盛信达联系我,告知我此前提交的三个商标(第6、19、20类)均未通过初审,并承诺若委托其进行复审,即可取得商标证书。5月24日,基于对方“律师撰写文书、法务全程跟进、保证复审通过概率”的承诺,我同意委托其对三个商标开展复审。5月27日,我原注册代理公司通知,第19类商标已全部通过初审,不具备复审资格,仅第6类和第20类被驳回,可提出复审。5月30日,我首次向盛信达说明第19类已通过初审的情况,要求退还该类别的复审费用,并同意扣除相应违约金。5月31日,我再次向盛信达说明该商标已通过初审、依法无法复审,要求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余款。盛信达业务员以“商标局已受理”为由拒绝退款,并拒绝停止其余类别的复审服务。经查询商标局官网,第6类和第20类的复审申请直至6月1日才提交,并未显示受理状态,其说法与事实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