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崇信县锦屏镇村民关某军就其2019年被拆除的建筑再次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起围绕农地使用、“大棚房”整治、行政强制程序的争议案件,历经六年多的诉讼历程,仍未尘埃落定。从最初的宅基地审批到后续的建筑拆除,从多次诉讼到信息公开答复,案件中的诸多细节和争议焦点,折射出个人土地权益与耕地保护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复杂博弈。
事件缘起:宅基地审批与农地建筑的建设背景
时间回溯至2009年12月29日,崇信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同意给该镇东街村沟里社村民关某军审批农民宅基地一处,占地0.4亩。随后,关某军缴纳了400元土地占用费,但未办理完成土地划拨手续。

(宅基地指标,关先生提供)

(土地占用费,关先生提供)
2018年,关某军在未取得崇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单位许可、未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锦屏镇工业园区姚家沟南山的承包地内修建了彩钢房及圈院,实际占用面积达1407.8平方米(折合2.11亩),用于存放建筑工程材料。彼时,全国范围内正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旨在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崇信县相关部门也启动了相应的排查整治工作。

(整改方案,关先生提供)
整治行动:建筑被列为整治对象并遭强制拆除
经排查,关某军所建彩钢房被崇信县农业农村单位确定为“大棚房”拆除对象。2019年1月,崇信县自然资源单位向关某军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违法行为后果预先告知书》,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关某军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2019年2月18日,由崇信县政府牵头,锦屏镇政府、农业农村单位、自然资源单位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该彩钢房及圈院实施了强制拆除。

(整治对象确定,关先生提供)
拆除后,经崇信县“大棚房”及农地非农化问题验收组验收,该区域已全部拆除砖混结构房屋、彩钢房,清理建筑设备及建筑垃圾,覆土复垦耕地4.6亩(含关某军及其他4户相关用地),土地恢复农业生产功能,验收结果为符合农业耕地条件。
诉讼历程:三次司法审理均未支持原告诉求
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关某军,于2019年8月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某军称,其修建房屋系在审批宅基地基础上进行,并未非法占用土地,自然资源单位认定非法占地违背事实,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华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关某军虽有宅基地审批文件,但未完成划拨手续,且所建彩钢房超出批准范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法院同时认为,强制拆除行为是县政府牵头的联合执法行动,并非自然资源单位单独作出或实施,于2019年11月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

(政府公开答复书,关先生提供)
关某军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受理后,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拆除行为是在国家“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政策要求下实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于2020年5月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关某军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高院审查后认为,关某军所建彩钢房属违法建筑,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书,关先生提供)
争议再起:信息公开答复引发定性分歧
2025年7月,崇信县农业农村单位针对关某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根据相关文件,关某军的建筑被明确列为“农地非农化问题”,而非“大棚房”问题。


(公开答复书,关先生提供)
崇信县农业农村单位在答复中称,经核查相关文件资料,路某兔(含关某军等5户)流转土地4.6亩农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规修建彩钢房等设施,用于存放建筑工程设备,属农用地改变土地性质,无“大棚房”问题。该答复同时显示,关某军申请公开的《违法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7项法定文书,因不属于农业农村单位制作和保存,无法提供;关于认定标准和依据,仅提供了平凉市及崇信县关于“大棚房”整治的相关政策文件,未提供针对该建筑的具体现场勘查记录、个案认定依据等核心程序信息。
这一答复与此前行政单位将该建筑列为“大棚房”拆除对象的认定自相矛盾,不是大棚房,为什么进行暴力强拆?这也成为关某军再次申请再审的重要依据。2025年,关某军再次向甘肃高院提交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程序合法性
其一为事实认定问题,关某军主张其土地来源合法,持有县政府开具的土地权属票据及镇政府的土地划拨手续,所建建筑系政府引导性项目的“红牛养殖棚”,属于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而非非农用途建筑;而行政单位及原审法院认为,其未办理完整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设施用于存放建筑材料,属违法占地。
其二是法律适用分歧,关某军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性属法院法定审查范围,政策执行不得排除司法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纪要也明确“政策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直接依据”;而二审法院认为拆除行为属政策调整事项,不属法院审查范围。
其三为行政程序合法性争议,关某军指出,行政单位未依法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定文书,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直接联合拆除属程序违法;行政单位则称,已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拆除行为是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
截至目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关某军的再次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行政部门是法律的倡导者,执行者,而不是贱踏法律的理由,政府部门也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案件的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