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众工人血汗钱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起诉后案件反复延期、莫名中止,到底什么时候工人才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近日,新疆石河子市承包工程的范先生向媒体反映,其与石河子御景园项目负责人江某就劳务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虽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多次遇到程序性障碍。截至目前,涉及金额62万元的劳务款项仍未兑现,导致范先生及其施工团队面临较大经济压力,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2023 年 5 月 26 日,范先生与江某签订《御景园项目外墙一体板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工期为 200 天,固定单价 92.32 元 / 平方米。合同签订后,范先生严格恪守约定,组织工人保质保量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经过五方验收且业主都已经入住。然而,工程竣工后,江某却违背契约精神,未能足额支付劳务费用。经范先生多次上门协商沟通,江某最终承认尚欠 62万元劳务款,但始终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


据范先生反映,对方曾表示“就不给,看你能怎么样”,态度强硬。此类言行不仅违背双方合同约定,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款项长期未能兑现,范先生承受了较大经济损失,参与施工的工人们辛勤付出亦未能获得应有回报。
为追回拖欠的劳务款,2024 年 9 月 20 日,范先生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期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这场看似简单的劳务纠纷诉讼,却在审理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波折。
案件于2024年11月28日首次开庭,此后因追加被告、法官参加培训及临时工作安排等原因多次延期。2025年1月8日,相关机构以“(2024)兵9001民初4043号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尚在二审审理中”为由,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程序。
范先生对此提出强烈质疑:两案虽涉及同一工程项目,但法律关系完全不同——一为劳务合同纠纷,一为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分别独立审理。范先生认为该裁定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已准备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反映。
在案件审理期间,江某曾两次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2024年11月15日,其以“人在外地需到法院应诉”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微信支付功能的冻结;11月26日,江某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一套房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查封。
对此,范先生明确表示反对。他向承办法官指出,本案涉及的是62万元农民工劳务工资,若以房产作为反担保解除对流动资金的冻结,即便最终胜诉,也难以及时变现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将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然而,相关申请随后被石河子市有关部门裁定准许,江某名下62万元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措施被解除。这一系列程序性决定,使范先生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产生了疑虑。
更令人不安的是,据范先生反映,该案自2025年5月7日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至今已逾八个月仍未作出判决。期间,主审任某曾于2025年8月16日(星期六)、9月24日(星期三)等多个非工作时间,通过私人手机号联系范先生,邀请其前往石河子市“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此举引发当事人对司法程序中立性与透明度的担忧。
从工程完工到提起诉讼,再到如今漫长的等待,范先生的维权之路前前后后走过将近三年。拖欠的 62 万余元劳务款,不仅是他的个人合法收入,更关系到众多工人的生活。江某 “就不给” 的嚣张言论,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反常现象相互呼应,范先生希望司法程序能依法公正推进。
相关人士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仅适用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而本案中,劳务履行与材料采购无法律上的依存关系,中止裁定显属不当,可能构成程序滥用。
劳务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存之本,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先生诉称,他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他准备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呼吁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定,尽快恢复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范先生表示,他并不是要特殊照顾,只要一个依法办事的公平审判。此案不仅关系到多名工人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公众对劳务纠纷案件审理效率与程序规范的关注。范先生表示,他并非寻求特殊对待,只希望案件能依法公正、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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